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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状告食药监总局后续:不予立案

发布:2016-03-05 13:08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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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药企告食药监总局不予立案广州日报讯(记者涂端玉)该局官网回应将解决电子监管码问题春节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民告官”——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原

  药企告食药监总局不予立案

  广州日报讯 (记者涂端玉)

  该局官网回应将解决电子监管码问题

  春节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民告官”——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国家食药监总局认为其委托阿里健康运营药品电子监管码缺少合法性一事,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显示,该院对此案不予立案的理由是:诉讼请求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食药监总局也在其官网回应表示:“将妥善解决电子监管码等历史遗留问题”。

  据悉,在起诉状中,养天和负责人提出三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国家食药监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国家食药监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条款之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据了解,北京一中院审查认为,国家食药监总局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属于规章,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为是该规章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故原告要求确认国家食药监总局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停止该行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记者发现,食药监总局已在官网首页醒目位置挂出相关回应,称就此专门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该局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追溯管理制度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必须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给予必要指导。”

  但其最后也表态称:“对2006年以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有关企业建设运营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历史遗留问题,对部分企业提出的实施电子监管码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认真研究并将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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