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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3)

发布:2016-02-04 11:26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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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截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4.18%、60.71%、72.04%和73.64%。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均在60%以上,主要是因为公司近些年来发展较快,而公司自首次

截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4.18%、60.71%、72.04%和73.64%。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均在60%以上,主要是因为公司近些年来发展较快,而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一直进行股权融资,发展资金除了靠留存收益积累外主要需靠贷款解决,导致负债偏高,整体资产负债率仍处于较高水平。2014年末及2015年6月末资产负债率快速上升且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公司支付2013年度及2014年度股利及收购中美华东少数股权、发行公司债券,负债增加所致。

3、营运能力分析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6月,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47、6.41、6.22和3.05,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整体保持稳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6月,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8.84、8.16、8.31和3.80,基本保持稳定,从与同行业对比看,且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4、盈利能力分析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6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46,992.72万元、57,497.59万元、75,666.94万元和66,659.36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08元/股、1.32元/股、1.74元/股和1.54元/股。最近三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逐年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6.89%,反映了公司拥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指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均出现大幅上升,原因主要为:2014年发行人收购核心子公司中美华东少数股东权益,中美华东自2014年9月成为100%控股子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增加所致。此外溢价收购导致2014年末净资产下降较大,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上升。

5、现金流量分析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4,272.92万元、47,697.73万元、74,085.47万元和87,355.07万元,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686,978.40万元、1,786,256.84万元、2,106,290.50万元和1,143,791.2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波动主要与公司业务的构成、销售回款情况以及应收票据的贴现有较大关联。公司业务构成中医药商业占收入比重较大,但由于毛利较低,故在医药商业业务回款出现波动的情况下会对公司整体的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受市场利率影响应收票据贴现量的增减变动也将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6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946.31万元、-32,756.70万元、-81,457.40万元和-45,352.62万元,报告期各期,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值,原因主要为报告期内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投入较大。

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1-6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0,291.66万元、-3,097.23万元、20,803.00万元和4,257.65万元。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取得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债务及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第四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和股票发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发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发行对象符合《发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选择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最终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借贷等合法筹资的资金,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相关的《关于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发行过程、认购对象均符合《发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相关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第六节 新增股份数量及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51,998,217股,新增股份的相关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已于2016年1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2016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

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2月5日(非交易日顺延)。

第七节 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及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华东医药与光大证券签署了《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聘请光大证券作为华东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推荐公司的证券发行,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光大证券指定范国祖、孙蓓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华东医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保荐期间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上市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