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记者 侯帅、方学
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公布处罚决定,对重庆青阳及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分别处以180.52万元、118.40万元、49.56万元、51.06万元罚款,与此前液晶面板3.53亿元、高通60.88亿元的罚单相比,别嘌醇片一案罚款数额虽不多,却是我国药品行业自2015年6月价格放开以来,横向垄断第一案。
有观点认为,药价已经放开,为什么相关部门对药品企业行为还要进行“干预”呢?这是否会影响到相关药品价格?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黄勇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职能部门是放价格、管行为,“并不会干预市场形成的价格。”
企业为何受罚?
——“律师没在场,不准开始调查。”
——“你们有权聘请律师来现场,但无法律规定,必须律师在场才能开始调查,在出示执法证件与送达调查通知书后,我们的执法工作必须立刻展开。”
2015年10月27日早9点,在重庆青阳药业有限公司门前,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执法人员与厂方工作人员形成对峙。与此同时,在上海与江苏,信谊联合与世贸天阶两家制药企业,亦被执法人员叩开大门,开始执法检查。
重庆青阳、上海信谊联合、江苏世贸天阶,这三家制药企业同时被查,与一种叫别嘌醇片的药剂有关。该药是一种治疗痛风常见药,同时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目录》。
2010年以来,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别嘌醇片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商共15家,2012~2013年实际投入生产的企业只有7家。
2013年四季度至2014年一季度,因别嘌醇片生产原料药供应紧张,加之别嘌醇片本身利润不高,市场上的生产厂商或停产或转厂,最终,生产者数量从之前7家降至3家。而这3家正是重庆青阳、上海信宜、苏州世贸天阶。
同时,别嘌醇片价格亦随之变化:2012/2013年市场均价5.8元/瓶左右,2014年1~3月份,已涨至10元左右。尽管彼时别嘌醇片的价格波动较大,但这仍属市场波动,并未显现人为因素的影响。
鲜有对手的市场,开始上涨的药价,仍未满足三家企业的“胃口”,它们开始“误入歧途”——以商业合作之名,行垄断协议之实。
据负责调查此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二处副处长吴东美介绍,2014年4月以来,作为经销青阳、世贸天阶、信谊品牌别嘌醇片的三方——重庆青阳及其关联公司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及其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华杰,先后四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
正当市场行为与违法行为间,如何分辨界定
在此案调查中,江苏世贸天阶常务副总经理曾表露,“一直以为这(上述行为)是相关企业间的正常合作的成效。”
那么,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会议,为何被认定为“垄断”而非“合作”呢?
“以法律划界,便好区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告诉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记者,《反垄断法》中将垄断协议分一个产业同一个层次的横向,及产业链上下游不同环节的纵向两类。
而价监部门手中的证据显示,涉案三方四次会议内容,恰恰涉及到《反垄断法》中的横向垄断,“是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两项。”
“首先,是协商统一上涨价格。”2014年4月首次会议后,三方便协商将一瓶100片、10克的别嘌醇片,从当时10元/瓶提高至18元/瓶;2014年12月,更是再次协商于2015年提高至23.8元/瓶。“这完全符合第(一)项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其次,是分割销售市场。”吴东美告诉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记者,三方协商划分了销售区域,调查组甚至发现三方对于“窜货”内部有着严格处理规定,可谓恪守各自划分区域,“尊重”彼此的利益。她进一步解释说,“涉案企业对于内部的销售人员会提出严禁涉足另外两家划分区域的要求,对于已经发生的所谓‘窜货’,还会提出抗议或撤回。但是市场本身应是开放的、有竞争的,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第(三)项‘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这种分割行为,甚至延伸到了招投标环节,“三方约定,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招投标,不得到其他区域投标或议价”。
当企业的行为开始影响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便‘越界’了。”黄勇表示,这三方本属一个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却为利益而达成垄断协议、划分市场,导致药品价格受非市场因素上涨。“是典型的卡特尔 (cartel) 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别嘌醇片市场的竞争,增加了消费者特别是广大痛风患者的药费负担。”
“该案警示意义很大,医药行业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应增强,尤其是与价格及垄断行为有关的法律知识需要普及。”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介绍说,医药行业在药价放开之前,受政府管制,不必过度“操心”。如今,药价发开,回归市场,部分企业难免认为不再受任何约束。“实际上,企业的经营行为仍受到《反垄断法》等‘规矩’约束,政府是市场‘规矩’的监管者。”
价格体制改革把医药行业竞争领域的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放开了,回归市场,企业拥有自由定价权,但要遵守竞争的规则。”黄勇同样认为,“自由”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于定价行为而言,应是依照自己独立的商业行为,而非限制竞争的行为,串通后‘肆意妄为’。”
“并非仅仅是医药行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价监局局长张汉东对记者谈及此案时亦强调,近年价格改革提档加速,诸多种类价格放开,“但放开并不意味着撒手不管。”
放价格,管行为,“无独有偶”
此案尘埃落定,价格何去何从呢?有声音认为,被人为抬高的价格会被发展改革委“摁”回去。
“反垄断执法与价格挂钩是一大误区。”吴东美表示,反垄断执法既不会直接干预价格水平,更不会影响改变价格规律与市场供求规律,“价格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我们只是消除人为违法因素。”
“反垄断执法在案件中考虑的仅仅是有无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如该案针对的是价格表象背后的卡特尔。”黄勇对此颇为认同,“也因此,反垄断执法并不会干预企业依法行使的自主定价权。”
事实上,就在涉案三方垄断协议达成之前,别嘌醇片市场价格在2014年3月已涨至10元/瓶。
“若无后继协商垄断行为,这一价格亦受到法律保护。”王晓晔表示,在药品价格大部分已放开的情况下,药品价格由市场决定,即市场供需、成本变化等因素导致的企业改变价格,便是所谓的“自主定价权”。“但当终端价格涨至18元/瓶时,企业之所以被调查并受到惩处,乃是因几家企业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换言之,发展改革委维护的是市场秩序,目的是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而非打压或抬高某个价格。”时建中表示,发改委出手针对的是在价格背后的垄断行为。
黄勇补充说,“垄断行为会影响价格。一旦垄断因素消除,恢复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的走向将由市场而定。”
“市场决定价格。”吴东美再次强调,“我们制止垄断行为,要保障的是市场的公平竞争,在市场供求下形成合理的价格,消除违法的人为因素。”
“只有消除这种人为违法因素,价格的变化才能避免陷入随心所欲的布局,市场机制才能正常发挥作用,产品方能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一个合理价格。”王晓晔认为,对于药品价格走势,市场会平衡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执法无疑捍卫了消费者权利,维护了市场秩序,价格亦将继续随行就市。但执法行为会不会让原本不甚景气的别嘌醇片生产企业的经营雪上加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