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药品采购,高价药、高回扣药的新闻没少听过,甚至还有把药企的行贿成本加到药价上的,最终还是患者吃亏。
近日,国家卫计委印发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通知,提出分类采购、采购预算控制在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谈判团购专利药、招标“双信封”制度等要求,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百姓用药负担。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满月了。
通知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提出了操作指南。什么是药品分类采购?医院预算能控制下来吗?专利药价格高,政府团购能便宜吗?招标会不会一味压低价格忽视药品质量呢?就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
一问 降低买药预算,公立医院差钱吗
对药品进行分类采购是该通知的一大亮点,同时也给出了集中采购的具体范围和办法。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司长郑宏介绍,具体做法是由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个品规明确具体的采购数量,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做好衔接。
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要求,医院药品费用支出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实际上大部分公立医院的药占比都在40%以上,而且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落实如此低的采购预算?
郑宏介绍,从医院预算环节控制药品费用,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为实现目标,必须要坚持三医(医保、医疗、医药)联动,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与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制度等综合改革配套,形成政策合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江宇认为,医院药品费用支出一般不高于业务支出的25%—30%,这样做是为了从医院预算这个源头上实行硬约束。“这个比例有几方面依据:一是我国当前医院药占比为43%左右,考虑到过度用药和药价虚高,还有很大下降空间;二是国家提出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下降到30%;三是发达国家的药占比通常在10%—20%之间,福建三明等地成功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后,药占比也下降到了25%—30%之间。”
江宇提出,另一方面,降低药品费用,相当于减少了医务人员一部分收入。要让医务人员收入达到合理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通过财政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用更多的财政和医保基金直接补偿医务人员的劳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切断医务人员收入和药品费用的利益关系,让医务人员有合理用药的动力。
北京大学教授李玲说,药品采购环节改革需要医保、医疗两个环节的配合。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仍然没有改变,以药补医的机制还存在,医保按项目付费的办法仍然在鼓励医院、医生多开贵药,药企恶性竞争的现象没有改善,单纯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办法,不可能完全扭转药价虚高的局面,需要三医联动,才能实现政策效果。
二问 团购专利药,能砍下价来吗
专利药品、独家药品价格高昂,很多患者高呼价太高,难承受。通知提出对药品实行五种方式分类采购,其中对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将实行谈判采购。用谈判的方式来采购药品,以降低过高的价格,在我国尚属首次。
据估算,我国在售进口专利药有60多种,过专利期但国内没有仿制药的西药独家品种有150—160种,医保目录内的中成药独家品种有400多种。照此大致推算,整个专利药和独家品种的销售额,在市场上应该有600多亿元至700多亿元。政策落实后,这部分药品能减少支出100多亿元。
郑宏介绍,国家卫计委将于近期启动谈判试点,在各部委间建立药品谈判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建立谈判专家库和监督专家库。在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扩大谈判范围。对于暂未纳入谈判试点的专利药或独家品种,各省可按现有模式组织采购,但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结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探索形成适应医保支付政策的区域采购价格。
江宇说,谈判采购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针对专利药、独家药的采购办法,主要是政府发挥“团购者”的优势,以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市场规模,同垄断的专利药厂商谈判,发挥量大从优的优势,把价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表示,谈判定价最重要的是落实带量采购、量价结合。“谈判主体、运行方式都可以通过制度加以约束,关键是谈完后要真正落实。只要执行到位,大部分药品价格应该会出现下降的趋势。”他说。
三问 如何防止唯低价是取、便宜没好货
此次通知提出,集中采购沿用基本药物招标中的“双信封”、量价挂钩的办法。此前曾有基本药物价格低廉,质量出问题的现象,被称为“唯低价是取”。如何避免此类现象发生?
江宇说,出现“唯低价是取”一般由两种情况导致。一种是,由于药品质量评价和监管体系不完善,不同企业生产同一成分的药品,虽然都有合法的生产批文,但是生产出来的药品质量效果存在一定差异。这种情况下如果“唯低价是取”,就会影响用药效果,甚至把质量好的药品排除在外。解决这个问题要靠完善药品评价制度,对药品质量和价格加强综合评估、全程监测。另一种情况是,一些药商恶意低价中标之后,不按时按量生产和配送药品,对这种情况,要在招标环节加强综合评估,引导企业理性投标,同时对违约企业加大惩罚力度。
“但从我国基本药物采购情况来看,‘唯低价是取’的说法并不十分准确。”江宇说,从2011年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开始,到这次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是通过“双信封”制度,先后对质量和价格进行评价。“对于质量相近的药品,当然选择价格更低的,这是买东西的常识,是天经地义的,不能说是‘唯低价是取’。”
史录文认为,药品招标采购的目的并不是直接追求降价。决定药品质量的关键在生产,招标采购是在产品符合标准的前提下进行的遴选。招标只是促进合理形成药品价格的一种市场机制,在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充分竞争的前提下,药价理应回归合理。
“在目前企业数量众多,生产效率差距悬殊的情况下,由竞争机制形成的招标价格,确实会贴近甚至击穿部分企业的成本。”史录文说,但效率低下的企业被淘汰出局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有利于结束我国制药业多年来的混乱状态,有利于全行业长远发展。
《 人民日报 》( 2015年07月20日 2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