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GSP的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包括:
(一)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二)员工培训档案;
(三)药品质量档案;
(四)药品养护档案;
(五)供货方档案;
(六)用户档案;
(七)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八)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九)首营企业审批表;
(十)首营品种审批表;
(十一)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十二)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十三)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十四)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自2010年12月25日起施行。
河北省药品批发企业从事
第三方医药物流业务有关要求
(试行)
申请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业务的企业应是医药现代物流企业,并达到以下要求:
第一条 企业应有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物流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和运输能力。
(一)物流中心作业区域(包括储存区、拣选作业区、集货配送区等)应能满足物流作业流程和物流规模的需要,仓储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0m2。
(二)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冷库的总容积不少于1200立方米,应采用双机热备。
(三)承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物流委托配送的应设定专用储存、分拣场所。
(四)自有密闭式运输车辆不少于25辆。
第二条 企业应有专门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物流作业全过程和质量控制等有关要求。
(一)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
(二)有符合企业药品委托配送管理实际需要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仓储管理系统等应用软件和相关的数据库,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有效监控物流及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并实现药品物流业务的订单处理和数据分析。
(三)有与委托方实施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四)有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三条 企业应制定符合药品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一)药品收货、验收、入库、补货、拣选、发货、复核、送货、运输等物流环节的管理;
(二)药品养护的管理;
(三)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五)退货药品的管理;
(六)工作场所和库区环境的卫生管理;
(七)人员健康的管理;
(八)药品质量培训的规定;
(九)有关质量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计算机系统中涉及药品配送的管理;
(十一)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规定;
(十二)接受第三方委托的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按委托配送管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内容包括:
(一)委托方的收货指令记录;
(二)药品收货和验收记录;
(三)委托方的发货指令记录;
(四)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五)药品送货记录;
(六)仓库温湿度记录;
(七)不合格药品控制记录;
(八)药品退出记录;
(九)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十)药品养护检查记录;
(十一)有问题药品的处理记录。
第五条 企业的药品物流活动除符合上述条款外,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企业非药品物流作业不得对药品的质量造成影响。
第七条 企业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八条 企业应对药品物流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九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委托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