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这几日,有关于国家开放要价的管制消息,引起了很多讨论。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该不该放开价格管制?如果放开,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各国均有相应干预
药品价格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生产、流通到最终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着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支付价的不同。按照定价主体,则有政府定价、医保定价、集中采购等不同形式。按照价格测算方法,则有成本加成定价、品牌溢价、国内/国际参考定价、流通环节差率(额)控制、按疗效定价、按绩效定价等不同方法。宏观层面还有产业增长率控制、企业利润率控制、药费总额控制等方法。鉴于药品具有需求被动、信息不透明等特点,为有效促进人民健康并维护产业发展,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各国政府或公共部门均不同程度对其实施干预。
综合世界各国和地区药价形成机制,政府或公共部门价格干预重点,是报销目录内的药品和专利药。按药品价格形成流程,干预措施包括:
1.以住院用药为基准设置药价体系。在欧、美、东南亚等绝大多数国家,医院主要提供住院服务,极少提供药品零售,医院用药和院外用药是两条流通体系。对医院实施总额预算、按病种或混合支付方式,医院用药只有采购和使用环节,不再对患者销售,使得医院和药品企业成为博弈双方。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卫生或社保等公共部门主导集中采购,以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方式控制药价。并且在集中招标后,允许医疗机构进货时进一步利用自身优势获得折扣、返利或赠药,但折扣和返利要纳入统一管理。医院压缩药品开支后,可以在原预算范围内提供更多服务,提高自身绩效水平以满足政府要求。据欧盟委员会调查,欧盟国家普遍把住院用药价格作为全社会药价水平的控制基准,在此基础上设定院外系统用药的价格。
2.对院外用药系统实施较为全面的价格干预。一类方法是直接制定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价格。主要通过价格谈判或企业申请、政府核定的形式对出厂或零售环节定价,具体方法包括成本测算、国内外参考等。同时运用批发加成率和零售加成率等方法制定流通环节利润率,固化流通环节的利润空间。另一类方法是制定保障资金对药品的支付标准。主要通过同类药品相互参考、疗效和经济性评价等方法,确定政府或保障基金对药品的支付水平,既促进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也间接控制了药品价格。不同国家对上述价格控制措施的应用不尽相同,对报销药品制定支付价、控制流通差率、设定出厂价或零售价上限等方法的使用都非常广泛。相当一部分国家在制定支付价的同时也制定药品最高限价,理由是最高限价旨在促进全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3.控制医药行业或企业利润水平。如英国,对专利药企业依据价格管理协议开展,由政府与医药行业协会谈判,确定企业利润水平。法国则与医药行业协会和制药企业分别谈判。澳大利亚药品福利计划在审批部分费用难以控制的创新药物时,会制定全国支付总额,超出部分由药品企业承担。德国、罗马尼亚等也有类似做法。
干预主体一般是卫生或社保部门
主要有四环节
四环节包括政府制定价格、集中采购形成定价、控制医疗机构加成率和医疗机构执行采购议价。非医保目录药品采取市场定价,即自由定价方法,医疗机构自主采购方式形成最终价格。
政府制定价格。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也称最高零售价,在此之下,生产、批发环节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
集中采购形成价格。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需要通过省级集中采购获得,招投标是集中采购的主要形式,集中采购所形成的价格被简称为招标价。
控制医药药品销售加成率。规定二级以上医院按进价加成15%销售药品,由省级物价部门核定执行。新医改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取消加成。部分省市采取顺加加成方法,对高价药品下调加成率。
医疗机构采购。部分医院在进货时和医药企业进一步谈判压低价格。但由于加成率控制,医院一般以暗扣方式获得其中的差额利润。禁止暗扣之后,多以药房托管的形式变相获得药品收益。由于处于灰色地带,这部分价格信息通常处于保密状态。
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药价机制
以药补医机制直接影响药价。药品是治疗疾病的手段之一,其价格不是孤立的,必然受到医疗服务补偿机制的影响。在以药补医机制下,我国药品价格构成要素比其他国家均多了一个组成部分。
价格形成机制存在内在冲突。集中采购环节可以起到抑制药品价格的作用,但医院加成率控制却起到推高价格的作用,两者内在冲突。医疗机构采购环节同样受以药补医机制影响,缺乏控价动力。
未发挥医保支付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三类保障制度对不同药品均实施等比例报销,难以区分政府保基本和患者个体需求两种类型的药品需求。
市场不健全制约定价方法的应用。我国药品质量差异大,一方面导致社会平均成本测算困难,另一方面导致市场竞争机制失灵。结果是“最高零售价”过高或过低,所核定价格也不符合按社会平均或先进成本定价的原则,集中采购竞价中时常出现逆淘汰现象。
对专利药缺乏有效控制机制。招标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方法,但专利药处于垄断地位,市场机制下的方法对这类产品没有控制能力。只能通过政府直接管制实现专利药价格或费用控制目标。
此外,我国对国际参考、经济性评价、企业利润率控制等成熟方法未能使用。总体上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药品价格机制,天价药品屡屡出现。
卫生、医保、药监等应多方参与
一般而言,实施药品价格干预的主体是广义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卫生、医保、药监等部门应共同参与药品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方能形成完善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1.理顺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从源头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以药补医根源在于对医疗技术服务按低于成本定价。以物价部门开展价格改革为契机,理顺医疗技术服务价格。
但也必须看到,在压力传导过程中,最弱势的一方往往是压力最大的承受者和改革成本支付者。当改革延伸到公立医院,所需资源总量几何级增长之后,必须结合技术服务价格调整和支付方式改革,同步推进才能有效控制药品价格和费用水平。物价部门应继续放开诊疗、护理、床位等项目的价格,通过制定相对合理的技术服务价格,为支付方式改革提供定量测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