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心相通,加强与沿线国家人文交流。
开展中医药公共外交,以中医药为载体传播中华传统文化,用国际化语言讲述中国故事,促进中医药文化在沿线国家传播与推广,将中医药打造成中国在国际舞台的一张亮丽名片。优化中医药对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鼓励中医药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机构与沿线著名大学合作,将中医药学科建设纳入沿线高等教育体系。面向沿线国家开展中医药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进修,提高沿线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四)科技联通,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中药企业与沿线一流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和合作平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中医药传统研究方法,开展多领域、跨学科联合攻关,加强中医药领域国际科技合作,并转化为产品、技术和服务。遵照国际标准制定规则,充分借助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平台,研究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疾病诊断、治疗方法、疗效评价、质量控制等国际标准和规范,在沿线国家推广应用。优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中药资源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五)贸易畅通,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业。
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业态,加强供给侧改革,建立以沿线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中医药贸易促进体系和国际营销体系。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市场,发挥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传统服务贸易领域的规模优势,支持在海内外设立中医药服务贸易机构,巩固传统市场,挖掘服务出口潜力,提高新兴国家市场占比。支持有实力的中药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租赁、联合投资等方式在沿线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构建跨国营销网络,建设中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和经济联盟。利用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区谈判,推动中医药产品和服务贸易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
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推动将“一带一路”中医药建设纳入国家外交、卫生、科技、文化、贸易等发展战略中,制定扶持政策,实施优惠措施,为中医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推动将中医药合作纳入与沿线国家多、双边合作机制,加强与沿线国家在传统医药、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领域信息交流,加大政府间磋商力度,推动沿线国家放宽对中医药服务及产品的准入限制。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充分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对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出口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以多种形式成立中医药“一带一路”基金。支持保险公司对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和服务出口项目提供保险服务,鼓励保险资金参与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建设以各类中医药机构为主体、以项目为基础、各类基金为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符合条件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医药骨干企业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中药材的种植、牧畜、家禽的饲养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养殖(种植)等项目所得,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培养一批中医药基本功扎实、熟练使用外国语言、熟悉国际规则的复合型人才。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聘请有国际交流与合作经验及影响力的专家、知名人士作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顾问,推动建设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专家智库。有针对性地选派优秀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锻炼,建设国际人才梯队,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国际人才队伍。
(四)加强组织实施。
发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制定任务分工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中医药“一带一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相关机构开展中医药“一带一路”合作,实现各地方分工协作、错位协调发展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