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我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13号——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招生办 邮 编:410007 联系电话:0731-85381080 (兼传真) 0731-85381220 E-mail: 596764462@qq.com 网 址: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归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实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
2021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