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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将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五类行为定罪处罚新闻频道

发布:2015-09-25 16:06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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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中国青年网北京5月3日电(记者 褚家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公布五起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我先回答关于《解释》中如何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大家都知道,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除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还有绝大部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因此,我们在研究起草《解释》的过程中,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了认真研究,本着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增强可操作性的考虑,做出了相关规定。比如《解释》第一条,在《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的11类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规定的基础上,将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五类行为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定罪处罚。具体的情形,刚才主持人做了介绍。[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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