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西安报业传媒集团主办、西京学院协办的新《民促法》实施研讨会及2017民办教育发展论坛在西京学院举办。本次论坛重点围绕 “新《民促法》实施背景下民办教育如何健康快速发展”的主题展开研讨。来自市人大、市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民办中小学、培训机构代表等100多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三大主题报告: 解读民办教育发展
整个论坛三大主题报告均围绕“新《民促法》实施背景下民办教育如何健康快速发展”展开。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陕西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西安思源学院院长李维民作了新《民促法》政策解读专题报告;全国科研型骨干校长、陕师大奥林匹克花园学校校长李鸿教授作了“新民促法背景下民办中小学的转型与思考”主题报告;针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问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教育培训联盟理事会主席牛新哲作了主题为“民办教育培训行业的市场变局与发展对策”的报告,让各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收获满满。
民办教育专家:
全方位解读新《民促法》
作为民办教育专家的李维民,首先从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状况到新《民促法》在政策具体落实中应解决的重点、难点、亮点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
他在分析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差异时说,在税收优惠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目前尚无细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谈到关于剩余财产分配的区别。李维民院长表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外,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公司法》的清算和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规则处理;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允许从事义务教育。
“非营利不等于不让营利,营利的部分要完全用于学校的再发展。非营利也不等于不可以高收费,收费再高也只能用于办学,不能用于分配。”李维民强调说,“营利和非营利的重点是看你拿走还是留下。你哪怕收了一块钱,拿走一毛钱都属于营利。营利和多少没有关系,和行为有关。”
李院长在解读“地方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措施应解决的重点、难点、亮点问题”时表示:现在规定营利性学校要进行清算,其实非营利性学校也要进行清算。“举个例子, A投资了一间房用于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如果不进行清算,A不想继续办这所学校时,他那间房子也充公了。因为幼儿园属于非盈利性质,所以房产属于学校资产。如果前期进行了清算,房产属于举办者个人,过户给幼儿园使用,当A想退出不办幼儿园时,房子还属于举办者个人。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的章程修改非常重要,内容可以包括董事长的参与程度、剩余财产的处理、出资额的继承等。现在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特点之一是不得继承,他建议:章程是保障合法权益的唯一有效文件。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通过章程表达举办者个人的意愿。“例如:学校不办了可以由某人来接手继续办。”
在过渡性政策的衔接问题上,由于不知道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应地政策,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让不少民办教育举办者陷入两难。李维民院长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尽快拿出相应的政策,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选择。
民办学校校长:
民办中小学迎来发展新机遇
陕师大奥林匹克花园学校校长李鸿说,新《民促法》对民办中小学有很多的利好信息。民办教育事业是属于一项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事业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要求各级政府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管理者要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自主选择办学方式,有权享有多种扶持政策。
对民办教育如何更好地健康发展?李鸿建议,加强民办学校坚持党的组织建设,依法依规办学,谨言慎行,切记打擦边球,校长要加强法律意识。正确运用法律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办学优势,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全面施舍国家课程方案、教师发展、学校治理,探索形成自己的特色。各个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管理者认真研究和思考,特别是在办学结余这块,要有法律法规意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西安高新区民办学校理事会理事长皎秋萍表示,特别是近日教育部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已经说明了国家越来越重视民办教育。
文/朱哲 图/刘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