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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认定的6个一般原则

发布:2016-05-30 17:47 | 来源:健康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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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认定的6个一般原则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认定的6个一般原则

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是环境与健康研究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认定,涉及到大量的环境与健康调查数据和科学文献的评价。一般认为,环境污染导致人群健康损害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满足的条件越多,则说明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就越充分,可能性就越大。

1. 存在明确的环境污染事实。有明确的污染源;排污存在明显的区域性;环境介质中可检出特征污染物,或特征污染物水平高于非污染区域。

2. 出现区域性人群健康损害。污染区内人群有清晰的暴露途径;污染区内人群出现特异性健康损害,或较严重的非特异性健康损害;与污染区相比,非污染区内人群健康损害发生率较低或症状较轻;排除单一个体的偶发性健康损害。

3. 污染与健康损害出现的时间先后顺序。必须满足先出现环境污染,后发生健康损害的时间顺序。而且,环境污染和健康损害的时间间隔应超过发生损害的最小潜伏期。

4. 存在暴露-反应关系。接触环境污染物后,随着人群接触时间的延长或暴露浓度(剂量)的增加,人群中健康损害发生率逐渐增加或症状逐渐加重。同时尽可能排除混杂因素和非环境相关疾病的干扰(如地方病、职业病、传染病、遗传病、营养性疾病和食源性疾病)。

5. 接触人群呈现共同或相似的特征,且暴露与健康损害在时间、地点和人群分布上具有一致性。比如,环境外暴露、人群体内负荷和健康损害效应存在一致性。

6. 生物学合理性。环境污染物与人群健康损害之间在生物学上是合理的,有毒理学证据支持。

作者: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与健康科学传播团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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