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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世贸组织成员应确保如期弃用“替代国”做法

发布:2016-04-07 20:1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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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是关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规定。无论美欧等成员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都必须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弃用“替代国”做

证券时报网()04月07日讯

在回应西方七国(G7)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存在分歧的问题时,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7日在发布会上表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出了一条符合当代中国发展实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需要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背书。

沈丹阳强调,“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问题是两个概念。《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是关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应当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在此之后世贸成员不能继续对中国出口产品使用“替代国”做法。这是世贸成员必须遵守的条约义务。无论美欧等成员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都必须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弃用“替代国”做法。

沈丹阳指出,中方坚决反对任何曲解、拖延该条款执行的行为,敦促美欧等成员尽快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如期弃用“替代国”做法,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推动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避免贸易争端。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