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琐的举报程序或者模糊不清的举报渠道,也是阻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原因之一。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交流。现代信息技术的特点就是快捷、安全、便利、准确。食品安全监管的举报模式也应该多样化,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等多元化的信息传递方式(例如各种微信、微博),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短息等方式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因此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该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做出必要的人财物和技术设备投入,构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延伸安全监管触角,把公众监督作为食品监管的强大后盾。通过聘请热心于社会公益、社会威望高、责任心强的公众代表作为食品安全信息员并进行统一培训,由其收集和反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促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随时发现、及时处理各类食品安全问题。
5.健全公众参与食品监管的激励机制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值得肯定和赞扬的行为,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推崇。让公众看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带来的实际效果,而且这种效果与公众的心理预期一致,公众就会产生参与积极性,这是一种激励机制。同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可能会触及不法者的利益,有可能导致违法者的不满或者报复,而且从既往查处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公众举报才引起监管部门予以关注和查处的,故将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不法分子绳之于法,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建立对举报者的法律保护和奖励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也有利于让公众更有积极性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故应依法对举报者和证人加以有效保护,并根据查处的实际情况对公众予以适当奖励。
6.强化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救济机制
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的机制远不完善,公众参与能力也远不平衡,为保护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须要对公众参与予以指导和帮助。为保护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需要设立食品安全监管的救济制度。例如,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时候,政府监管部门要通过咨询信息网络进行帮助和解答。公众参与是宪法赋予我国人民的一项权利,应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一旦公众的参与权受到阻碍或侵害,应有相应制度提供救济。例如,可尝试在政府机构内设立专门人员,解决公众参与的投诉问题,对违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有关规定的事项进行干预和处置,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以实现对公众参与权利的救济和对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从而改善执法机关形象,提升行政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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