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起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可以发挥如下四个方面的社会作用:其一,公众参与可以弥补政府管理失灵的缺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食品生产企业略占80%,数量如此庞大的小型食品生产企业,使得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常感有心无力。但是,公众作为食品的直接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的受益者,更可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参与者,因而公众对于食品安全治理常会表现出特殊的积极性。在公众的积极参与下,政府对于食品安全违规事件的处理会更有行政效率和社会基础,由此扩大政府监管的范围并提高监管的成效。其二,公众作为社会主体的一部分,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中,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移,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增强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和管理主体的多样性,由此提升社会自治水平,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之一。其三,作为食品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和相关者,公众的积极参与,所大量提供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参与行为,还可减少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成本。其四,公众参与还可积累经验和智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有助于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公民作为建设主体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具有宪法依据的。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宪法赋予公民对于“两事务、两事业”进行管理的宪法权利,再结合其他的宪法和法律规范,显然可以将此概括为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这也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权利来源和基本类型。
此外,一些法律文件和政府文件对于公众参与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权利,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201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曾指出: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还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指导意见》也曾提出: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依法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为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提供有力的保障。上述法律文件和政府文件的有关规定,也表明了国家和有关机构对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贯重视和政民合作治理食品安全的一贯决心,为在《食品安全法》修改之后的新形势认真实施新法、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的公众参与,提供了社会共识和各方配合的基础条件。
此外,在“互联网+”的新形势下,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自媒体时代的不断推进也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表现在:其一,通过互联网可使食品安全信息更具透明性,知情权更有保障;其二,通过互联网可建立起一种比较完备的交互式网络信息处理和传播机制;其三,通过互联网可增加公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热情、方式和成效,提高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民主性。
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的完善路径
在《食品安全法》修改之后的新形势下,结合当下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和法治发展的新要求,为按照修法精神做好新法的实施工作,还须要从如下六个方面来完善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1.树立民主治理型的食品安全观念体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逐渐实现农业化向工业化转变,并进入全球化和信息革命时代。但是,由政府实施一元化、单向管理的传统观念和方法仍普遍运用于公共事务治理,当下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还带有传统行政管理特征,解决之道的首要因素就是推动观念更新并引导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而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综合、复杂、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多个层面和多种利益关系,必须树立大安全观、共同治理观、全面责任观,通过观念革新推动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实现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而且,应当逐步实现国家、社会共同治理,政府、市场各尽其能,国家在共治中不断培育食品安全意识,发展食品安全公德。
2.建立健全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
政府机关必须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传导机制,以此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手段,定期发布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中市场检测等信息,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服务,使消费者了解关于食品安全性的真实情况,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提供平台帮助消费者参与改善食品安全性的控制管理。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部门应重视食品安全动态的信息反馈,及时改进管理,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应变能力。还要强化对大众媒体的管理,将食品报道、食品广告和食品标签纳入严格的法治轨道。各种媒体应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传播给社会,维护社会安定,推动社会进步,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以牟取利益,以免加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
3.完善食品安全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取得实效的基础条件,信息开放的程度和方式直接影响着公众参与的兴趣和效果。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获取渠道,那么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成效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很多国家为了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在判例和成文法中都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我国可依据新法的规定,通过确定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以及披露的方式和场所,使公众能从正规渠道获得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际情况表明,没有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是艰难、低效的,要实现对食品的安全有效监管必须要发动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主要来自三个来源:一是政府监管机构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监管信息;二是食品生产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等;三是社会信息,包括媒体舆论监督信息、认证机构的认证信息、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这些信息的来源应当具有真实性和全面性,政府各监管部门有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要想发动群众,首先要做的就是让公众知道食品安全和监管信息,让公众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因此,我们应建立涉及食品安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这是最有效的一种监管方式。
4.采行便捷的食品安全监管举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