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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城:应立法保障生命健康权优先

发布:2016-01-20 07:28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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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方红城:应立法保障生命健康权优先,生命健康权 艾滋病患者 隐私权

近日,一则“女子婚检查出艾滋后隐瞒,婚后丈夫被感染”的新闻引发热议,被感染的男子认为婚检医院未就妻子的病情及时告知,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但也有人认为,医院是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那么,医院到底该不该隐瞒病情?

法律模糊,隐瞒病情是医生通常的做法。婚检中隐私权保护边界模糊,与知情权的冲突由来已久。一般检查项目倒还好,但涉及到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传染类疾病检查,比如艾滋病,会让医生陷入两难。事实上,与艾滋病信息披露和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不少,但相关规定在现实中却缺乏约束力。因此,医生通常不会主动告知家属患者的情况,但会明确告知患者,其应该通知相关人员来检测。然而现实中,患者存在诸多顾虑,不少会选择隐瞒病情。

过于强调隐私权,忽视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显然不合适。事件矛盾的焦点在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生命健康权在这个案例里到底哪个更重要?在此事件中,妻子已感染艾滋病毒,很可能会传染给丈夫,威胁到丈夫的生命健康。而在权利位阶论看来,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要优先于隐私权的,因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连生命健康权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还怎么实现?因此,医务人员应该优先保护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患者的隐私权保护需要一定程度上让渡,医生甚至应该可以不经本人许可就将信息告知相关当事人。

在我国,性传播艾滋病比例显著增加,而多个国家和地区均实行强制伴侣告知制度,大有助益。艾滋病患者医疗信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一样受特别保护。但很多国家和地区还实行一项特殊的政策,即当患者拒绝告知性伴侣存在的潜在感染艾滋的风险时,医务人员有权进行告知,并且不受法律的处罚。

保护隐私也应有边界,其实,截至目前,国内已有数省出台了配偶告知的相关政策,其中提出如果艾滋病患者拒绝告知其配偶,检测单位有权对配偶进行告知。然而,由于国家立法层面尚缺乏有关配偶告知的具体政策,出于对感染者隐私的保护,配偶告知主要还是依靠感染者本人进行。

国家立法层面关于保护传染性疾病患者隐私的条款作应修改完善,或出台指导办法,补上防治的制度漏洞,避免因片面保护病人隐私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要让患者没有后顾之忧,既要继续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这些疾病患者的误解和歧视,又要为患者及其亲属提供专业的治疗和指导,尽量减少配偶告知的负面效应。不能边检查防控,边放任感染,保护个体的隐私权固然重要,但也绝不能牺牲他人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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