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证监会将继续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年度专项检查、证监会依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力量、证监会建立专门机制切实防范稽查执法廉政风险,通报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回答了关于熔断机制的问题。
1、问:三家交易所正式发布了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对此证监会如何评论?
答:经我会批准,上交所、深交所及中金所于12月4日正式发布了指数熔断相关规定。这次发布的指数熔断相关规定,采纳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各方反映最多的、关于熔断时间过长的意见,对征求意见方案作了相应调整,即:将触发5%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相应地将14:30及之后触发5%暂停交易至收市,改为自14:45始;其他制度要点不变。对于三家交易所经认真研究后暂未吸收的意见,交易所将做出专门说明,并将在今后的制度完善过程中,结合熔断机制实际运行情况继续深入研究论证。
境内资本市场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市场波动较大,引入指数熔断机制,为市场在大幅波动时提供“冷静期”,有助于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从境外经验看,熔断机制的引入不是一步到位的理想化过程,也没有统一的做法,而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例如,美国市场1987年发生股灾后引入了指数熔断机制,后续调整过熔断阈值、暂停交易的时间;2010年发生“闪电崩盘”后引入个股熔断机制。韩国市场在保留已有涨跌幅制度的情况下,在1997年发生金融危机后,先后引入指数熔断机制和个股熔断机制;由于触发次数较多,于2015年修订了指数熔断机制、涨跌幅限制。伦敦交易所每隔一定时间就会对个股熔断的阈值进行评估和更新,如2015年1月富时100指数(FTSE 100)成份股的部分股票动态熔断阈值由前一期的5%降为3%,静态熔断阈值由前一期的10%降为8%。
指数熔断机制对于我国市场是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也是一项新的探索实践,目前的方案综合考虑了规则复杂度、可操作性、市场习惯和相关业务处理等综合因素,争取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取得较好的市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