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该会所多次与顾客签订减肥协议,数额达五万元以上,该会所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
经过一番周折,催貂蝉如愿拿到补偿款,感悟:天上哪有掉馅饼的事,减肥塑形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