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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无效该怎么维权?

发布:2016-09-26 16:11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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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该会所多次与顾客签订减肥协议,数额达五万元以上,该会所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

上次说到这催貂蝉明星没当成,差点被强奸。但是,吃了一回亏的催貂蝉,毫无思过之意,继续坐着明星梦。这不,刚逃出魔掌又掉入了美容院的减肥圈套,究竟是怎么回事?律贝果请来特约话唠白大拿,负责解决催貂蝉掉入减肥不成功如何维权这一恼人的官司。

案情回顾:

某天,催貂蝉闲来无事,游荡于大街小巷。一张减肥美体广告扑面而来:美体塑身,“论斤收费”, “今天减肥,明天掉重”,“不吃药不运动”……炎炎盛夏, “减肥”季节来啦!

催貂蝉一看,“论斤收费”,“不吃药不运动”,真就被吸引了。心想:老娘号称微胖界的“网红”第一人,同时又是美食达人,不吃怎么行!可是这年头,网友们还是以瘦为美,要想晋升一线大牌,美体塑身势在必行!

催貂蝉美颠美颠的按照宣传册上的地址,找到了一家塑形减肥会所。还别说,看着还挺高大上。一进门,导购美女笑脸相迎,介绍了各种速成减肥套餐。催貂蝉一眼就看见减十斤的套餐。想都没想,就跟导购签了一份减肥协议。

内容如下:

减肥无效该怎么维权?

为了到达减肥效果,催貂蝉严格按照协议要求,控制饮食,连最爱的甜甜圈都舍了。

结果三天过去了,体重就在一斤上下浮动,并未有明显效果。催貂蝉,火了,一怒之下,找到律贝果,寻求解决之道,号称要让减肥会所付出惨重代价。

那么到底这事儿会所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催貂蝉的明星之路任重道远,这个看似简单的减肥协议,到底隐藏什么危机?号称微胖界“网红”的催貂蝉能否成功维权?看律贝果给您细细道来!

一、关于格式条款中的民事责任问题

经白大拿仔细分析,认为:减肥协议多条款属格式条款,如第二、四条中约定的“......合理健康的饮食......”、“......合理膳食的前提......”,白大拿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不利于催貂蝉的权益,催貂蝉可主张该条款无效,并要求会所按照协议第一条无效全额退款,退还减肥费用,共计1980元。

1.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由道德上升而形成的基本准则,根据《合同法》第39 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合理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应该对所制定的条款对消费者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然而在此次交易中,会所作为经营者,对含有免除或减少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含糊其辞,即,本协议第二、四条,均未明确合理膳食、合理健康的标准是什么,并没有饮食、生活作息等标准参照,只是单纯从经营利益出发,含糊其辞加以约定。还在第六条约定为验证是否达到瘦身效果,强制约定催貂蝉住在会所两天,并未体现“消费者是上帝”这一经营理念,白大拿认为该条款成了强制交易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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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现催貂蝉与会所就是否达到减肥效果的验证标准等问题的解释出现分歧,按照该规定,对于观察标准的解释应按照不利于会所的解释做出。

3.《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意味着,本协议第十条属于会所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催貂蝉遵守协议要求,如合理膳食,但却未约定合理膳食的标准,如蔬菜、肉类、禽类等的卡路里摄入量等。白大拿认为此加重催貂蝉作为消费者的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属于“霸王条款”。

故催貂蝉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并退还催貂蝉减肥费用共计1980元。

二、从会所的行为看行政责任

拿到催貂蝉的案子后,白大拿化身侦探福尔摩斯,来到催貂蝉的减肥会所,一进会所发现,前厅还挺是那么回事,装修算得上小豪华,一进内室,摆放着几张所谓的按摩床,加上零零散散一些器械,就是这家减肥会所的全部家当。白大拿想,看着催貂蝉挺聪明,咋不进来看一眼,就这样的,还能减肥??白大拿立即拿出话唠的看家本事,和一位服务员美女唠嗑,经过一番询问,得知,他们不需要什么资质,只要交钱,就能开一家这样的美体减肥店。

随即,白大拿化身受气小媳妇,来到工商局,一哭二闹三上吊,要求工商局给出一个解决办法。工商局经不住白大拿折腾,来到会所一探究竟,发现,果然像白大拿所说,条件简陋,无任何资质。于是,工商局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同时,由于该会所多次误导消费者签订减肥协议无效,认定为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小编认为白大拿说的有理:

依据2015年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首先认定会所关于“按斤收费”属于夸大或者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就是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又根据201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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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会所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来看

白大拿借此教育了催貂蝉一番,如果由于减肥引起的身体上的损害,那就得不偿失了!加上没有催貂蝉没有检查会所的资质,就盲目签订减肥协议,一旦出了问题,会所卷钱跑了,吃亏的还是催貂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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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查阅了关于无照经营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