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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离异男子嗜酒成瘾,酒后专盗女士用品!

发布:2021-01-10 19:03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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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朋友一同喝酒 慢慢地嗜酒成瘾 醉酒后 多次盗窃衣服、化妆品等 女人用品 被法院判处刑罚 刑满释放后 他竟然不思悔改 再次伸出“黑手” ...... 嗜酒成瘾

与朋友一同喝酒
慢慢地嗜酒成瘾
醉酒后
多次盗窃衣服、化妆品等
女人用品
被法院判处刑罚
刑满释放后
他竟然不思悔改
再次伸出“黑手”
......
嗜酒成瘾
专盗女士用品
被告人姜某系一名离异单身男子。离婚后,无正当职业,靠打工维持生活。他常与朋友喝酒,慢慢地嗜酒成瘾,经常喝酒时念叨着前妻,就有了找前妻复婚的念头。但复婚的想法遭到前妻坚决拒绝后,姜某的心态渐渐出现变化,醉酒后对女人用品表现出特别的兴趣,经常想据为己有,包括昂贵的衣服和化妆品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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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不良心理需要,姜某于2017年3月、2018年2月、2019年10月先后三次盗窃女人用品,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
不思悔改
出狱后再伸手
多次坐牢,姜某仍然不思悔改,依旧重操旧业。2020年8月28日下午,姜某只身一人来到大庆一饭店独自喝闷酒。
当日晚18时许,他来到大庆高新区一女装店内,趁女服务员不备,将店内两件女式服装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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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发现服装不见后,当即拨打110报案。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赃物价值为1432元。
8月30日,姜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11月末被公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
经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姜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规定,较大数额,黑龙江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500元,即原则上盗窃只有达到1500元,才可构成盗窃犯罪。那么本案的被告人姜某盗窃只有1432元,却为何被判处徒刑,且还从重处罚?
这就涉及到盗窃犯罪的例外情形,即特定情况。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多次盗窃(两年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盗窃犯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被告人姜某盗窃两件女装,价值不到1500元,虽未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但是其近三年来,均因盗窃而被法院判处刑罚,故符合上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未达到犯罪较大数额1500元的标准,但已达到1500元一半的标准,故构成盗窃罪。
春节日益临近
这期间是人、财、物大量流动的时候
也是盗窃、抢夺
抢劫、诈骗案件的高发期
我们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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