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黑心油”风波
台湾劣质食用油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从强冠馊油到顶新“黑心油”,食品安全风暴席卷台湾。
据报道,上月爆发的顶新“黑心油”案件昨日有了重大进展。昨日,彰化地检署侦结顶新“黑心油”案,查出顶新制油公司疑从越南进口饲料油,然后再制成食用油出售。彰化地检署认为,本案嫌犯所涉行为危害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因此,对被告魏应充具体求刑有期徒刑30年,对常梅峰求刑25年,对陈茂嘉、杨振益均求刑18年。另外,对顶新制油公司求处科以罚金。犯罪所得4 .4亿余元新台币将请法院宣告没收。除前董事长被求重刑外,昨天台湾一家用油商家还向顶新索赔10亿台币,并获得法院裁准。
由台湾新光医院肾脏科主治医师江守山创办的“江医师鱼铺子”猪肉松因代工厂使用正义油品而被卷入“黑心油”事件,其创始人江守山27日前往台北当地法院上诉,向顶新集团索赔10亿元新台币,法院昨日已经裁准,命令魏家四兄弟以及正义公司需支付10亿元新台币的赔偿款。
法院经查后认为,“江医师鱼铺子”确实有因为假油风波受到损害,而正义公司也的确被查到贩售假油。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律师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台湾黑心油事件终于可以告一段落,前董事长获刑30年也是罪有应得,食用油是大家日常生活必备的,生产销售劣质油给老百姓就好像每天给人下毒药一样,时间久了身体怎能受得住!(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