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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小伙打工致残,黑心老板设计甩“包袱”

发布:2016-01-06 15:4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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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尽可能维护受援人的利益,陈尤新指引张某超做伤残鉴定事宜,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化的利益。针对被告的无理辩称,原告张某超提供其与被告的手机通话录音光盘,证

  “感谢博白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不是你们我拿不到赔偿!”日前,农民工张某超来到博白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登门道谢。两年多前,来自云南的张某超经人介绍来到博白亚山镇打工,在无牌无证的“黑工厂”里,张某超因工致残,但黑心老板却不愿承担所有责任和医药费,设计摆脱张某超,使得张某超一家陷入了困境。

  此案一波三折,历经一年半载之久,均因证据缺失,致使农民工百口莫辩,维权困难重重。然而,在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律师真诚的援助下,志愿律师以其积极、热情、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想方设法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依法为张某超争取到赔偿金,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云南小伙打工致残,黑心老板设计甩“包袱”

  云南小伙张某超,2012年3月经老乡介绍来到博白打工,在亚山镇民富村陈某均开的无牌无证的工厂从事炼烧废旧轮胎的工作。该厂平时由陈某均的弟弟陈某福直接负责管理。

  2012年12月27日18时许,张某超按照常规上班烧火,在炼烧轮胎过程中,被炉内的余火火焰烧伤面部、身躯、四肢,后经医院诊断有43%皮肤烧伤,全身多处Ⅱ度烧伤。发生事故后,张某超住院治疗35天,老板陈某均支付了28054元的医疗费。

  2013年1月31日,该厂老板为了节省医药费,胁迫尚需治疗的张某超出院。举目无亲的张某超多次恳请能够协商赔偿事宜,但陈某均态度蛮横,口口声声说:“我出钱把你医好了,我与你无任何关系了!”此后老板为了摆脱张某超这个包袱,早日息事宁人,以扣留张某超的身份证为由,逼迫身无分文的张某超在其早已拟定的协议书上签字,并以支付3500元作为了结纠纷。

  从此以后,陈某均关闭工厂逃之夭夭。张某超出院后,因治疗未好,只能在家养伤,日常生活需要妻子照顾护理,家中尚有年幼的一子嗷嗷待哺,家庭经济来源枯竭,生活一度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法援出手相助,志愿律师多方调查提起诉讼

  张某超在病情好转后,为追讨伤残补助金及后续治疗费用多次往返于云南与博白之间,但屡屡受挫,追讨无门。在伤心失望之余,张某超来到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诉讼讨回公道。

  博白县法援中心经审核,认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随即指派当时的“1+1”志愿律师陈尤新负责接此案。陈尤新接案后,在查阅材料时,发现此案除了当事人的口述之外,无任何书面证据,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被告具体的信息,甚至连被告是陈某均还是陈某福都无法确定;与老板签订的协议书被狡诈的老板拿着,无法起诉。案子一时陷入了僵局。

  为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陈尤新不气馁,先叮嘱张某超与知情的几个工友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张某超被老板雇佣及在工厂被烧伤的事实;同时,根据张某超原先用手机偷录下老板逼迫其出院的录音,指导张某超认准黑工厂的厂址,并拍下厂址,作为其在黑工厂被烧伤的呈堂证据。

  但是单单靠手机录音及工友的书面证明还无法立案。陈尤新想方设法,决定前去调查取证。即使人生地不熟,他在法援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深入亚山镇民富村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是当地有财力与势力的人,很多村民怕得罪他,不肯出来作证。陈尤新只能转变思路,在亚山镇民富村村委干部的协同下,说服几个知情的村民,询问案发的厂址及幕后的老板信息。在村民的指点下,陈尤新还到现场拍了照片,作为立案证据。

  此外,为了尽可能维护受援人的利益,陈尤新指引张某超做伤残鉴定事宜,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化的利益。2013年7月19日,张某超经玉林市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在明确了被告、收足了证据后,陈尤新代理写好起诉状,于2013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老板庭上狡辩,证据充分农民工终获赔偿

  2014年4月22日,博白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老板陈某均以工厂没有注册登记、无签订劳动合同、无公安机关的事故记录、无安监部门的监督报案记录为由,全盘抹杀案件事实,不承认其是黑工厂的老板、更不承认其与原告张某超存在雇佣劳动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超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无理辩称,原告张某超提供其与被告的手机通话录音光盘,证明被告采用胁迫的方式要挟原告出院及推卸责任的事实,但被告否认不是其本人的录音。经陈尤新指点,张某超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作录音鉴定,但理亏的被告却拒绝作录音鉴定。被告的不配合,致使案件案情一时无法查清,此案久拖未决。

  今年3月31日,经过漫长焦急的等待,张某超终于迎来了博白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博白县法院最终根据原告张某超提供的现场照片、手机录音光盘、工友的情况说明及亚山镇民富村的调查取证,以及被告护送原告到医院治疗的情况,认定被告陈某均开设黑工厂、雇佣张某超的劳动事实,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陈某均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490.06元给原告张某超。案后,张某超对博白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感激不尽,他热泪盈眶地说:“如果没有你们的援助,我肯定拿不到应得的赔偿款。” (记者 韦藿珍 通讯员 冯小惠)

  原标题:“黑工厂”里烧伤致残 老板拒不认账 “翻”出铁证,博白法援为云南农民工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