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仅指望卫生部门来管理医疗机构,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让工商、物价、技术检查、质量检测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时不时地用国法行规、市场规律这些“X光”,来给医疗机构作个“透视”。 >>>
对医疗机构过度商业化、市场化的行为必须纠偏,对不法行为必须予以惩处。医院收入实行全部上缴>>>
加强及完善卫生和相关法制建设
根据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核算,自主定价收费。卫生行政部门对这类行为尚难以依法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全行业监管中,由于卫生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盲点,在执法监督中往往无法可依;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也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对违法的机构和个人处罚手段也比较单一等,急需加强卫生法制建设。 >>>
受贿数十万元的医生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受到了行政处罚。
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权收受药商回扣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就构成刑法所指的受贿罪;对于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法律界还没有形成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