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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精神药品成毒品 非法买卖屡禁不止(图)

发布:2021-07-22 19:05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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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禁毒措施■供图/Photocome ■名词解释: 盐酸丁丙诺啡含片,又叫舒美奋,镇痛作用强于哌替啶、吗啡。为国家特殊管理的精神药品,有一定依赖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条例,按规定开写精神药品处方和供应、管理本

广西北海精神药品成毒品 非法买卖屡禁不止(图)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禁毒措施■供图/Photocome

 

    ■名词解释:

  盐酸丁丙诺啡含片,又叫舒美奋,镇痛作用强于哌替啶、吗啡。为国家特殊管理的精神药品,有一定依赖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精神药品的管理条例,按规定开写精神药品处方和供应、管理本类药品,防止滥用。

  现代医药科学界对麻醉、精神药品临床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凡是不以医疗为目的,特别是有吸毒前科或借“治病”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的,就属于吸食毒品行为。目前,在广西北海市收戒人员中滥用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含片的比例逐渐超过吸食海洛因人员,并呈现蔓延的趋势。

  ■68%新收戒毒人员滥用“丁丙”含片上瘾

  在广西北海市强制戒毒所,记者查阅了这个所近两年来收治戒毒人员时的入所登记册,详细的记录令人触目惊心。自2003年6月3日,北海市戒毒所收治了第一例滥用“丁丙”含片的吸毒者。同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新收的510名戒毒人员中,滥用“丁丙”含片上瘾的吸毒人员有347人,占新收治戒毒人数的68%,其中有70人滥用“丁丙”含片成为首次戒毒者。

  “丁丙”含片,是一种精神药品,能暂时缓解吸毒者在毒瘾发作时的症状,通常被戒毒所用在对戒毒者短期与早期脱毒的治疗上,但使用不当就会成瘾。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丁丙”含片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在北海市强制戒毒所,记者看到了被强制入所的滥用“丁丙”含片成瘾者,他们由于大量注射了“丁丙”含片,致使身体极度虚弱,病变者占多数。戒毒人员潘某对记者说,他于2003年6月开始注射“丁丙”,当时每日注射量为1片“丁丙”含片就可以了,后来很快就上瘾,剂量也逐渐加大。

  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各类毒品的打击力度。目前,在北海市,社会上的吸毒者很难买到以海洛因为代表的各种传统毒品,吸毒者和贩毒者就把目光盯上了国家批准合法生产的“丁丙”含片。据北海市强制戒毒所情况分析,部分人员长期吸食海洛因导致经济上出现拮据,从而寻求新的、廉价的替代品解瘾。而吸食者一旦尝试注射“丁丙”含片一两次后,就会无法自控,很快就会成为“丁丙”的瘾君子。

  ■滥用“丁丙”病变症状比海洛因还严重

  滥用“丁丙”含片过量后出现的病变症状比海洛因还严重。从记者调查的结果来看,使用“丁丙”含片的人员多数采用注射方式,称之为“打水”。据北海市强制戒毒所的护理医生介绍,采用“打水”方式滥用“丁丙”含片,对人体危害极大。虽然“丁丙”含片捣碎后成了粉状,但药片不能完全溶于安定针剂之中,细微颗粒直接进入血管极易发生阻塞,导致注射者发生病变。

  据北海市强制戒毒所对盐酸丁丙诺啡药物化验分析,盐酸丁丙诺啡在人体内残留的时间明显要比海洛因长,海洛因阳性反应需7天至10天就可消失,而盐酸丁丙诺啡阳性反应消失需21天到35天。出现的病理症状比海洛因要重,主要表现为抽搐、幻觉、癫痫等状态。戒毒人员全某,2004年2月9日收治到戒毒所,几天后出现幻觉,在入所第三个星期就出现发癫症状,这种状况持续了两个月。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北海市强制戒毒所抢救过滥用“丁丙”含片过量出现癫痫发作人员有10多例。吸食海洛因导致出现癫痫症状者,自戒毒所成立以来仅出现过一例。

  ■“黑心”药店为牟取暴利推波助澜

  据北海市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员介绍,注射“丁丙”与吸食海洛因相比较,“丁丙”含片不但便宜,而且容易买到,这是目前滥用“丁丙”含片的直接原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即使是“丁丙”含片这样的二类精神药品,也必须经由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的医生开具处方,药店或诊所才能销售。记者发现,在北海市一些“黑心”药店和诊所为牟取暴利置国家对严控销售麻醉、精神药品的规定于不顾,将“丁丙”含片、安定针剂及注射器配装在一起出售,被吸毒者称之为“丁丙套装”。

  据北海市强制戒毒所副所长王广儒介绍,吸毒者滥用“丁丙”含片成瘾,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一些“黑心”药店推波助澜,为吸毒者提供源源不断的“丁丙套装”。

  记者根据线索暗访了几家药店,轻而易举地买到了3套用塑料袋包装好的“丁丙套装”。据了解,在医药批发市场上,分类批量购买“丁丙”含片、安定针剂及注射器,一般进货价为2至3元。当药店将“三样合一”配成“丁丙套装”后,售价在5至10元。

  ■法律缺失造成打击难

  为堵住吸毒人员滥用“丁丙”含片的势头,北海市公检法会同药监、工商管理等执法部门,采取措施加大对非法批发、零售“丁丙”含片的打击力度,但收效甚微。

  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现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经营精神药品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全部精神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北海市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卢月珍介绍说:“按照规定,药监部门对违法经营精神药品者可以没收其非法经营物品,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5到10倍的罚款。但是药店非法渠道进的货,药监部门不知道他们进了多少,更不知道他们卖了多少,他们的情节轻重无法判断。所以没收和罚款对打击这类违法行为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另外,“丁丙”含片作为二类精神药品,临床治疗和吸毒人员及借口“治病”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界限难以分清,直接影响对违法违规批发、出售二类精神药品涉罪的认定。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7月,北海市两级检察院受理出售“丁丙”含片和安定针剂的案件11件,涉及13人,审查后有6人不捕。原因是对于出售“丁丙”含片数量多少才符合“数量较大”的规定,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很难把握。特别是北海市加大对滥用“丁丙”含片者的强制收戒后,“黑心”药店转入地下,继续牟取暴利。

  北海市检察院及戒毒所有关负责人建议,应尽快修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精神药品从生产、经营到配制各环节严格管理;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非法生产、批发出售麻醉、精神药品的刑责追诉标准;同时在全社会开展对“丁丙”等麻醉、精神药品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防范意识。

  ■文/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冯小舢 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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