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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黑心商贩为牟利,收购死猪来贩卖,该罚!

发布:2021-01-08 19:32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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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公,你今天收的那个猪是病死的猪,能卖吗?不会有什么事吧。 你懂啥,以前困难的时候,谁家死了猪不是大家伙分分吃了。再说了收这猪又没花钱,这是无本万利的

老公,你今天收的那个猪是病死的猪,能卖吗?不会有什么事吧。
你懂啥,以前困难的时候,谁家死了猪不是大家伙分分吃了。再说了收这猪又没花钱,这是无本万利的事。
也是啊,那咱赶紧把猪肉收拾出来吧,看谁家要,就给送过去。
这就对了。

【法官说法】黑心商贩为牟利,收购死猪来贩卖,该罚!

猪肉,我们餐桌上最常见的食物,其质量好坏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可是却有无良商家为了牟利,将收购的病死猪屠宰后,送上了我们的餐桌,这样的行为我们绝不姑息!看到这,大家可能会有个疑问,贩卖死猪肉到底犯不犯罪,今天的《法官说法》就来给您讲讲。

【法官说法】黑心商贩为牟利,收购死猪来贩卖,该罚!

案情简介
潘某某、宋某某系夫妻,二人自2017年至案发,利用其收购贩卖生猪的便利多次向生猪养殖户索要死因不明死猪共计三头。
2017年春季,潘某某在牡丹江市某村王某某家索要死因不明死猪一头(未支付钱款),后在屠宰过程中发现已捂膛无法使用,被潘某某丢弃。同年9月至2018年1月间,潘某某又相继在牡丹江市某村索要了两头死因不明的死猪(均未支付钱款),在牡丹江市某屠宰场屠宰后,运回了两人在海林市租赁的车库内。之后,潘某某与宋某某将猪肉进行了分割,加工,冷冻,以备销售。在此期间,宋某某曾将部分病死猪肉加工成肉馅,在潘某某的联系下,销售了20斤给海林市某食品厂经营者崔某某,崔某某用微信红包支付给潘某某人民币100元,20斤死猪肉馅已全部使用。潘某某往牡丹江市某屠宰场拉运死猪时,均未在屠宰时间段内,三头死猪均未经过检疫、检验,系由屠宰场看门的两名更夫帮助宰杀。
2018年1月16日凌晨海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会同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潘某某、宋某某位于海林市某小区车库内的黑加工点予以查处,在现场查获加工设备和部分生产原料,并依法扣押了病死猪肉8袋。2018年9月3日,海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对扣押的死猪肉做无害化处理后进行销毁。

【法官说法】黑心商贩为牟利,收购死猪来贩卖,该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收售死因不明的死猪,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潘某某收购病死猪,还与其共同将死猪肢解、分割并绞成肉馅予以销售,其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但宋某某作用相对较轻。且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害,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元;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黑心商贩为牟利,收购死猪来贩卖,该罚!

法官提示
潘某某、宋某某为贪图利益,故意索要死因不明的死猪加工成肉馅进行贩卖,其主观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值得庆幸的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对待此类型犯罪案件要坚决严厉惩处,决不能姑息。也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食品药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商店、商场购买,这样买到的东西才有保障,也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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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黑心商贩为牟利,收购死猪来贩卖,该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