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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男子到男科医院动手术后成十级伤残 状告医院终审获赔14万余元

发布:2019-01-01 06:22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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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陆某上诉后,生效判决认为,涉事医院在病历书写、告知说明、手术适应症等多个方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造成患者遭受本可避免的损害,改判医方承担全

金羊网 记者董柳 通讯员甘尚钊 何晶 张静霞

24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州法院医疗纠纷诉讼情况》白皮书(2015-2017)及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在其中一宗案例中,涉事医疗机构因诊疗严重违反诊疗规范,二审被改判承担全部责任。

2014年1月,患者陆某到广州某男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阳痿、早泄、前列腺炎”等。医方当天为患者行“高位结扎+包埋+双绝路+埋线术”。患者术后住院10天,医方未书写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显示医方在该病历上加盖“治疗过程、疗效、费用及疗程中注意事项(无具体内容)”“(委托人)同意并签字”章,患者在该处签字。经评定,陆某术后损伤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术前告知存在一定不足,手术时机不当、检查不充分等,存在医疗过错。

一审判决认定该医院应承担70%的责任。陆某上诉后,生效判决认为,涉事医院在病历书写、告知说明、手术适应症等多个方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造成患者遭受本可避免的损害,改判医方承担全部责任,向陆某赔偿14.7万余元。

法官表示,近年来,男科手术医疗不规范问题屡见报端,本案较为集中的暴露出男科手术从诊断到治疗过程中的乱象,具有警示意义。判决指出,医方在病历书写、告知说明、手术适应症等多个方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虽然一审已经判决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二审判决认为患者本身没有过错,其自身病情不构成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患者所受损害完全可以避免,改判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称,关于手术适应症问题,医方在患者就诊当天即为其行三项男科手术,未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及对症治疗。在前列腺炎未充分控制的情况下,即行精索静脉曲张手术;未进行夜间勃起试验(NPT)检查,未明确患者是心理性ED还是器质性ED,未排除心理性、神经性、内分泌性因素,未经其他保守治疗无效即行阴茎背深静脉手术;在诊断患者“阳痿”的情况下,仍然行有创伤的阴茎背神经选择性切断术,均属手术指征把握不当。患者术后阴茎根部及远端形成疤痕与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告知说明的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医方在患者敏感部位行三项手术,竟然只在《门诊病历》中加盖缺乏具体内容的公章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既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且鉴定意见认为,据文献报道由于病人选择不当,阴茎背深静脉手术远期效果一般低于20%。如此低概率的手术成功率,医方在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下,轻率实施缺乏必要性及手术适应症的手术,严重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住院长达10天,医方仅书写了门诊病历,而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住院病历。患者虽经鉴定认为不存在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但由于医方术前未进行NPT排查,未明确患者术前是否存在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即行手术,故患者术后经鉴定不存在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这一事实,不能够减轻医方责任。判决最终认定某男科医院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