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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痛分娩来了!国家卫健委开展分娩镇痛试点 将全国推广(3)

发布:2018-12-08 06:06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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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分娩镇痛期间应当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和胎心监测:试验剂量注入后麻醉医生应每510分钟监测一次直至首剂量注入后半小时;如处理分娩镇痛爆发痛后给予追加剂量,应每510分钟监测一次直至半小时。 (三)助产士/产

  (二)分娩镇痛期间应当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和胎心监测:试验剂量注入后麻醉医生应每5—10分钟监测一次直至首剂量注入后半小时;如处理分娩镇痛爆发痛后给予追加剂量,应每5—10分钟监测一次直至半小时。

  (三)助产士/产房护士应对产程进展、胎心情况及产妇生命体征常规监测及管理。

  (四)分娩镇痛中爆发痛的处理:应对产妇疼痛的性质和部位进行评估,评估硬膜外导管的位置和给药设备的功能状况,检查阻滞的感觉平面。根据产程进展及产妇需求,决定是否需要调整硬膜外腔药物剂量和浓度或给予硬膜外腔追加剂量;追加剂量应避免使用高浓度局麻药物,以免产生运动神经阻滞;必要时重新穿刺更换硬膜外导管。

  (五)椎管内分娩镇痛宜实施全产程镇痛。分娩结束后观察2小时,产妇无异常情况离开产房时,拔除硬膜外导管返回病房。

  八、椎管内分娩镇痛并发症的处理

  (一)低血压。评估低血压产生原因,除外产科因素。同时嘱产妇左侧卧位,给予吸氧、输液,根据情况给予适量麻黄碱或去氧肾上腺素。

  (二)胎心率异常。评估原因,嘱产妇左侧卧位,给予吸氧、连续胎心监测,排除及处理母体低血压因素;暂停缩宫素;持续观察胎心变异情况,必要时进行紧急剖宫产。

  (三)镇痛不全或偏侧阻滞。排除产科因素;判断硬膜外导管是否在位及是否打折受压;调整硬膜外导管位置;硬膜外腔给予补充剂量的局部麻醉药物;必要时重新进行硬膜外腔穿刺。

  (四)瘙痒。蛛网膜下腔给予阿片类药物镇痛的产妇相对多见。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小剂量阿片受体拮抗剂进行治疗,如纳洛酮40—80μg等。

  (五)恶心呕吐。低血压引起的恶心呕吐应首先治疗低血压;还可使用5—羟色胺3受体拮抗剂进行治疗。

  (六)尿潴留。助产士/产房护士应动态监测产妇膀胱充盈情况,必要时实施导尿。

  (七)发热。分娩镇痛期间出现发热的产妇应进行常规退热处理,适量进行补液。应除外感染因素,根据感染情况决定抗生素的使用及是否需要立即终止妊娠。

  (八)呼吸抑制。罕见,常由阿片类药物引起,可给予纳洛酮进行拮抗。

  (九)局部麻醉药全身中毒反应。如果产妇出现了局部麻醉药中枢神经系统中毒的症状和体征,应立即停止注入局部麻醉药物,使用较低剂量的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抽搐发作;同时给氧,对产妇进行保护。如出现局部麻醉药心血管毒性反应,应启动复苏流程;静脉用20%脂肪乳剂是局部麻醉药心血管毒性反应的有效解毒剂,可及时使用。根据产妇和胎儿情况,必要时考虑行紧急剖宫产终止妊娠,并开始新生儿复苏。

  (十)高位脊髓阻滞。见于拟注入硬膜外腔的药物误入蛛网膜下腔,严重者可致心跳骤停。采用标准复苏程序予以复苏。

  九、椎管内分娩镇痛期间的液体管理

  (一)在分娩镇痛开始之前应开放静脉通路,并维持至分娩结束。

  (二)分娩期间液体管理:椎管内分娩镇痛期间应维持液体输注;根据产妇是否严格禁食水,是否合并下列情况(如低血压、发热、恶心呕吐等)或疾病(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期糖尿病、心脏或肾脏疾患等),决定是否给予含糖液输注及液体输注的速度;注意监控产妇尿量,避免液体过负荷。

  十、椎管内分娩镇痛期间的饮食管理

  产妇在进入产房接受分娩镇痛后宜避免摄入高油、高蛋白质的固体食物,推荐饮用高能量无渣饮料。

  十一、椎管内分娩镇痛产妇由自然分娩转为剖宫产的处理原则

  根据剖宫产的紧急程度及硬膜外腔分娩镇痛的效果选择紧急剖宫产的麻醉方式。可选择从现有硬膜外导管给予碳酸利多卡因、利多卡因或氯普鲁卡因进行硬膜外腔麻醉;或者重新穿刺进行蛛网膜下腔麻醉;或选择全身麻醉。

  十二、椎管内分娩镇痛操作记录

  椎管内分娩镇痛操作完成后应进行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涵盖评估、操作、镇痛效果和安全性评价、并发症及随访。记录内容应持续至分娩镇痛结束。在椎管内分娩镇痛给予负荷剂量的30分钟内,应每5—10分钟记录产妇的生命体征,之后应每0.5—2小时视产妇情况记录生命体征。胎心监护应至少持续至首次剂量给予后20分钟。此记录应作为病历的一部分进行保存。

  附件2

  分娩镇痛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分娩镇痛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椎管内分娩镇痛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的分娩镇痛技术,是指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主要包括硬膜外腔镇痛、蛛网膜下腔镇痛、蛛网膜下腔—硬膜外腔联合镇痛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椎管内分娩镇痛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者妇产专科医院,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椎管内分娩镇痛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对开展椎管内分娩镇痛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

  1.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施:具有完善消毒条件的独立操作空间,按照院内感染控制制度对产房的要求进行院感监测与管理。

  2.具备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工作的基本设备:多功能监护仪;供氧设备包括中心供氧/氧气瓶、鼻吸氧管、吸氧面罩;吸引设备包括负压吸引器、吸引管、吸痰管;椎管内镇痛穿刺包、镇痛泵;胎心监护仪、新生儿抢救复苏设备;抢救车,包括抢救物品及药品;气管插管设备包括喉镜、气管导管、口咽通气管、喉罩、困难气道器具等;医疗区域内具有麻醉机和除颤器等。抢救设备由专人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并做登记。

  3.具有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基本药品和处理意外或并发症的应急药品:静脉输液用液体;局部麻醉药(利多卡因、罗哌卡因、布比卡因等);阿片类药物(芬太尼、舒芬太尼等);急救类药品(麻黄素、阿托品、去氧肾上腺素、肾上腺素、咪达唑仑、脂肪乳剂等);消毒液。毒麻药管理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所有药品由专人负责维护补充、定期检查并做登记。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麻醉科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麻醉科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单位。

  2.3年以上高年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经科室评估具备独立从事分娩镇痛的能力。

  3.具有毒麻类药品处方权。

  (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的相关护理人员、产科医师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产科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并经椎管内分娩镇痛相关系统培训。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操作规范,掌握椎管内分娩镇痛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专业设备、耗材和药品。

  (三)椎管内分娩镇痛应由具有椎管内分娩镇痛临床实施能力的麻醉专业医师实施。实施前应当全面评估产妇病情,制定完善的镇痛方案,并具备预防并发症的措施。

  (四)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前,必须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椎管内分娩镇痛技术的风险、获益、围镇痛期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椎管内分娩镇痛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镇痛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规定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检查评估,包括患者选择、并发症发生情况、医疗事故发生情况、随访情况等。

  (七)临床医师实施椎管内分娩镇痛需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和有关资料。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椎管内分娩镇痛药品、耗材登记制度,保证相关药品、耗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制度。

  附件3

  试点医院基本条件与考核要求

  一、基本条件

  (一)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妇产医院。

  (二)具备产科、麻醉科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分娩镇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椎管内分娩镇痛基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10%。

  (五)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二、考核要求

  试点医院应当在2020年底前达到以下要求:

  (一)分娩镇痛技术操作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二)椎管内分娩镇痛率≥40%。

  附件4

  分娩镇痛试点专家工作组成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一、组长

  米卫东 中国医师协会麻醉学医师分会会长、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主任医师

  郎景和 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会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协和医院主任医师

  黄宇光 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主任委员、北京协和医院主任医师

  二、副组长

  张为远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主任医师

  陈敦金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主任医师

  姚尚龙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主任医师

  三、成员

  丁依玲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主任医师

  万小平 上海第一妇婴保健院 主任医师

  马玉燕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主任医师

  王 丹 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主任医师

  王东信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主任医师

  王世宣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主任医师

  古 航 海军军医大学长海医院 主任医师

  吕改华 山西省儿童医院 主任医师

  刘 薇 北京和睦家医院 主任医师

  刘志强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主任医师

  刘心国 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主任医师

  刘彩霞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主任医师

  李佩玲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主任医师

  李爱媛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宋兴荣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主任医师

  连庆泉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主任医师

  张小兰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张 瑾 石家庄市第四医院 主任医师

  杨 孜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主任医师

  杨慧霞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主任医师

  沈晓凤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南京妇产医院 主任医师

  陈 叙 天津中心妇产科医院 主任医师

  张析哲 赤峰市医院 主任医师

  林 元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林 俊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 主任医师

  林雪梅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 主任医师

  赵 平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主任医师

  胡祖荣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胡娅莉 南京鼓楼医院 主任医师

  钟 梅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主任医师

  郭瑞霞 郑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主任医师

  徐铭军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主任医师

  徐丛剑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主任医师

  高和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主任医师

  黄绍强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主任医师

  黄向华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主任医师

  龚 辉 陕西省西北妇女儿童医院 主任医师

  梁 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主任医师

  崔满华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主任医师

  路军丽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