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健委发布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在全国范围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分娩镇痛诊疗试点工作,并于明年1月公布试点医院名单。试点范围为具备产科和麻醉科诊疗科目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专科医院。
关于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相关诊疗行为,提升产妇分娩镇痛水平,提高围产期医疗服务质量,我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将试点有关情况报送我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丁雯、王斐
联系电话:010—68791885、68791889
中国医师协会联系人:全科与继教部 王振华
联系电话:010—6331836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为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相关诊疗行为,提升产妇分娩诊疗水平,优化与完善医院分娩镇痛的整体管理流程,提高围产期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分娩镇痛诊疗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发挥试点医院的带动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国推广分娩镇痛的诊疗工作。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操作技术,提升分娩镇痛的覆盖范围,普及镇痛条件下的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增强医疗服务舒适化程度,提高孕产妇就医满意度。加强产房医师团队的急救能力,进一步保障孕产妇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
二、试点范围
具备产科和麻醉科诊疗科目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专科医院。
三、组织管理
我委医政医管局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试点医院认定和考核条件,并指导各地开展试点工作。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分娩镇痛试点,开展试点医院遴选、认定、培训、指导以及考核等工作。
受我委委托,中国医师协会麻醉学医师分会、妇产科医师分会会同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成立分娩镇痛试点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协助我委制订分娩镇痛技术操作规范和管理规范,为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试点内容和要求
试点医院应当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不断完善优化分娩镇痛管理和服务流程,提高医务人员及公众对分娩镇痛的认知度,在保障母婴安全的前提下,普及分娩镇痛技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分娩镇痛技术水平。
1.按照《分娩镇痛技术操作规范》(见附件1)及《分娩镇痛技术管理规范》(见附件2)的要求,建立分娩镇痛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分娩镇痛医疗质量和安全。
2.开展医护人员定期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分娩镇痛的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
(二)提高产妇分娩方式选择的科学性。
通过实施分娩镇痛,降低产妇因不能耐受分娩疼痛而行剖宫产分娩的比例,推动剖宫产率逐步下降,提高自然分娩率,进一步提升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水平。
(三)增强医院和相关科室对分娩镇痛的认识。
1.医院应当为分娩镇痛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调动医务人员开展分娩镇痛工作的积极性。
2.医院应当建立分娩镇痛管理服务团队,加强对相关专业医务人员(麻醉科医师、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麻醉科护士、产科护士)的培训和临床演练及考核,使其熟练掌握各种相关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以及“即刻剖宫产/急救复苏”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注意并发症监测和防治能力建设,应当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分娩镇痛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分娩镇痛的安全性。
3.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分娩镇痛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定专人定期对分娩镇痛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保证分娩镇痛的安全性,提高产妇的舒适度和满意度。
(四)加强对孕产妇以及家属的健康宣教。
建立孕产妇及其家属的定期宣教制度,采用孕妇学校授课、网络宣传推广、发放宣教手册、设立宣教栏等多种形式、撰写科普书籍,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进行科普宣传,提高产妇和家属对产痛危害的认识,提高对分娩镇痛的认知度。
(五)发挥试点医院示范带动作用。
1.专家工作组组织“分娩镇痛全国专家巡讲团”,协助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试点医院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临床示教。
2.各试点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分娩镇痛规范化培训,大力推广分娩镇痛理念,推进试点医院规范开展分娩镇痛。同时,通过帮扶、协作、接收进修等形式,将分娩镇痛技术向其医联体内其他医疗机构推广,发挥试点医院辐射带动作用。
五、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8年11—12月)
1.我委制定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试点方案及试点医院标准(见附件3),组织审核认定试点医院,并将试点医院名单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月—2020年9月)
1.我委印发试点医院名单,各试点医院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试点医院进行培训、指导、评估和考核工作(考核要求见附件3)。专家工作组做好相应技术支持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9月—2020年12月)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试点工作进行自评估;我委组织对全国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分娩镇痛。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