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依法严格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规范开展各项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健康服务。强化助产技术服务等重点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检查,严格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各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倒卖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管护。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和临床救治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及时救治转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有效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全面开展孕产妇和儿童高危因素筛查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随访监测服务。落实产儿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诊疗规范。加强高危孕产妇追踪管理,综合施策保障母婴安全。
(三)注重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质量管理。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开展妇幼健康服务联合联动试点,探索建立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公立医院和基层机构之间纵向联合、横向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模式。开展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强化规范管理和服务。推进爱婴医院创建,倡导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推广孕产妇、儿童预约诊疗和立档建卡工作,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安全高效的便民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加强咨询指导,规范避孕药具管理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发生。
六、完善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保障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切实履行好保障妇幼健康的法定职责,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要严格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甘肃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甘政发〔2011〕107号)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推进妇幼健康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保障措施,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支持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和设备配置,强化县级孕产妇和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建设的投入。
(三)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合理配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特别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建立妇产科、儿科等紧缺人才培养、引进、招聘机制;加大产科、儿科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政策倾斜力度;调整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绩效工作制度,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将超收部分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妇幼健康和助产专业定向培养工程,采取转岗培训和扩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规模等措施,充实妇幼健康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区域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医疗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托幼机构、计划生育指导机构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妇幼卫生信息收集上报和质量控制工作,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等服务模式,为妇女儿童提供丰富、便捷、高效的医疗保健服务。充分利用远程会诊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基层提升业务能力。
(五)强化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强调全程教育理念,将妇幼健康教育贯穿于服务的各个环节,引导妇女儿童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妇女儿童健康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以儿童保健、青少年生殖保健、育龄人群婚育保健为重点,利用各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妇幼健康知识和技能,做好妇幼健康政策宣传。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每周应安排时段播出公益性妇幼健康领域知识讲座。
(六)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各地政府要将妇幼健康核心指标纳入政府卫生计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相关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实行以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服务质量及安全、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区域妇幼健康服务考核制度,调动部门和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