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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奇葩规定:女职工限期怀孕超时罚款

发布:2018-09-06 06:30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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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妇幼保健院奇葩规定:女职工限期怀孕超时罚款 护士,怀孕,罚款

医生护士想要孩子,先要写申请,通过后限期3个月内怀上,提前、错后都不行,否则罚你没商量!这样的奇葩规定正在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严格执行。据内部人员称,该规定由来已久。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该医院的女医生女护士在国家生育政策放宽的大好环境下,却被内部规定限制了怀孕生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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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外怀孕被罚上万元

郑然(化名)是通州妇幼保健院的一名护士。说起“娘家”医院,她五味杂陈,“我要说的这件事在医院里是公开的秘密,却没有人敢反抗。”

郑然和她的丈夫向记者出示了一张通州妇幼保健院开具的罚款票据,收款项目一栏写着“违反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罚款”,罚款金额是一万余元。

“这不是超生!是超过他们给的期限怀孕了。”郑然告诉记者,这张罚款单属于她的一位同事,因为没有按规定时间怀孕被罚。按照医院的内部规定,医生、护士计划怀孕需要提前申请。医院批准后分批安排具体怀孕时间,限期3个月。比如,安排“张三”在1、2、3月怀孕,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怀上,就得等下次再申请。“提前或推后了都得罚款。”她说。

记者从掌握的情况看,编制内员工和合同制员工的罚款金额差很多,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其中,有一位医护人员由于还有“早婚早孕”的情况,被罚了2.6万元。有一位因为只超出规定期限几天,“酌情”罚了七八千元。

“超时”怀孕3年不评优不提职

这项不合理的“计划生育”规定存在的时间不短了。郑然称,自己在几年前入职培训时,就被明确告知相关规定。“当时是培训老师拿着文件宣读的。我们都以为是随便说说,怕年轻人扎堆儿生孩子,没想到是来真的。”不巧的是,郑然真的超出规定时间才怀孕,于是接到医院下发的“处罚单”。

“处罚单”详列了处罚事由和处理意见。记者查看其中一张编制内员工的罚单,上面列明:未服从科室计划生育安排怀孕,罚款 万元(具体数目隐去);产假期间停发各项福利待遇;3年内不能参与评优,不予提职;职称晋升延迟1年; 年年度(具体年度隐去)考核为基本合格,取消当年薪级工资调整。对于合同制员工的罚则没有最后一条。

自己挨罚,所在科室的主任和护士长也要承担管理责任。“处罚单”上写着:对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共处罚3000元。“实际上,这3000元最后也是职工出。人家领导不会为你担什么管理责任。”郑然说。

院方回应

正在整理“负责任的回复”

17日,记者致电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医院宣传科张科长表示,不清楚“限期生孩子超时罚款”一事,须核实后回复。两个小时后,记者再次致电,张科长称正在整理“负责任的回复”,当记者追问究竟有没有此事时,她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到22时,记者仍未得到该医院对此事件的正面回应。

职工权益如何保障?记者就“有医院限期职工怀孕,超时罚款”这种做法致电通州区劳动监察大队,得到的回复是:这个事处理不了,可以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12333。12333客服人员则表示,这项规定不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医院是事业单位,社保部门也没办法处理。北京市公共卫生服务热线12320客服人员称:这不在我们平台的受理范围内,我们只负责处理医患关系及问题。

通州区卫计委医政科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不属于本科业务范围,不知道该怎么办,建议找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的工作人员又把问题踢回了原点:找医政科。

律师说法

“限期”怀娃违法

罚款应全额返还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双京律师认为,通州区妇幼保健院的做法已经违法。

王双京介绍,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均不能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现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显然,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不能以内部规定为由,限制职工何时生育;也不能因为医护人员未按其3个月限期怀孕,而对员工进行任何处罚。”王双京表示,罚款,停发福利待遇,取消评优、提职、职称晋升、薪级工资调整,均是变相降低工资,属违法侵权行为。

王双京称,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由妇女组织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医院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并处分相关负责人,督促医院返还违法收取的全部罚款。如医院拒不执行,被侵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罚款。” 来源:北京日报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