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消息,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题为《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修改:国家提倡孕妇住院分娩
发布:2018-09-04 06:28 | 来源:健康日报网 | 查看: 次
摘要: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