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三亚市天涯区、澄迈县开展人群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基于村、乡、县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形成适合省情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模式,完善我省出生缺陷监测系统。
3.在省、市县两级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对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使其更加常规化、制度化。
4.在省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等11家国家级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单位开展危重孕产妇的识别、追踪和诊断,采集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的水平,保证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
5.开展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采集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的水平,保证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
6.依靠全国妇幼卫生三网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系统的软件平台做好数据网络直报,加强我省基层妇幼卫生监测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和质量。
(三)项目组织实施
省、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方案制定,协调财政部门,保障项目工作经费,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卫生监测信息的收集、管理与上报。项目经费可用于人员培训、监测补助、相关表卡册印刷、质量控制、死亡评审、疾病普查等工作。其中,孕产妇死亡监测按1808元/监测点补助(含孕产妇死亡评审);危重孕产妇监测按10元/例补助;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按9622元/监测点补助(含新生儿死亡评审);出生缺陷监测以医院为基础的按9640元/监测医院补助,以人群为基础的按10元/例补助;5岁以下营养与健康监测按15元/例补助;妇女病普查按25元/例补助。
(四)监督与评估
1.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家要求,合理安排项目进度。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妇幼卫生监测的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员培训、出生缺陷诊断、儿童营养与健康和危重孕产妇监测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控制数据的漏报、瞒报、错报等。
3.项目市县要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各项目市县(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