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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 不得擅自截留

发布:2016-08-30 10:07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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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危孕产妇管理是围产保健工作的重点,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的一项有效措施。海南省卫生厅近日出台《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各

高危孕产妇管理是围产保健工作的重点,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的一项有效措施。海南省卫生厅近日出台《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要求为所有孕妇提供产前检查,在孕12周前对孕产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同时严格按照《海南省高危孕产妇评分表》进行孕早期高危筛查,在孕中、晚期进行复评,对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确保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率100%,高危孕产妇的住院分娩率100%,不断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

实行首诊负责制高危孕产妇要有专人负责

据悉,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的高危孕产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包括辖区内常住与流动孕产妇。

按照方案,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怀孕12周内的孕妇进行首次产前检查,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进行高危初筛,不得缺项、漏项或造假;如发现有妊娠期合并症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确诊。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登记本》进行登记(必须记录该孕妇的详细联系方式),同时填写《海南省高危孕产妇预约卡》(附件3),告知孕妇或家属高危妊娠危险性,嘱其下次产前检查凭该卡优先安排。同时,在其《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标记“高危”,并注明初评日期;在手册“孕期特殊情况及处理记录”栏工整填写本次评估结果及处理记录,以引起各级医务人员的重视。

对不能确诊的应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以免延误病情,转出者应在两周内随访转诊结果。接诊高危孕妇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手册和高危记录卡上做好记录、标记,及时诊断和处理,并督促高危孕妇进行产前检查。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诊治延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确定专职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本单位高危孕产妇(包括已转诊的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包括:筛查评分、专案管理、追踪监护、干预治疗、转会诊、急诊急救、结案等工作。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医院不得推诿接诊对象

分级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海南省高危孕产妇评分表》进行评分分级,对高危孕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得超范围截留管理,不得延误转诊、推诿接诊对象。

原则上评分为A级(除特殊标记★外)的高危孕妇在卫生院产检和住院分娩;评分为A级带★以及评分为B级(除特殊标记★外)的高危孕妇在县级医疗机构产检和住院分娩;评分为B级带★以及评分为C级(除外特殊标记★外)的高危孕妇在市县孕产妇抢救中心产检和住院分娩;评分为C级带★以及其它合并有复杂、疑难高危因素的孕妇应转到海南省危急重症孕产妇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进行产检、治疗和住院分娩。

擅自截留高危孕妇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停业整顿

按照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区)卫生局、医疗保健机构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使高危孕妇漏筛、漏管或未及时护送转诊及擅自截留高危孕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产科),并追究领导责任;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待岗、降职、撤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解聘、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取消护士执业注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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