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樊丽)受伤骨折的王某,一年后骨折仍不愈合,原来是植入体内的钢板断裂所致。于是王某将医院告上法庭。昨日,兰州中院公布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未尽到妥善处理义务导致钢板断裂原因无法查明,应当承担60%的责任,即向王某赔偿即2.1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王某受伤后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髌骨、股骨、胯骨等多处骨折。在进行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后,于同年9月6日出院,医嘱有“待一年骨折痊愈后可取出内固定器”内容。次年的6月1日,王某回到该院检查被告知“骨折不愈合”。王某遂作为原告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院。2015年5月11日,经院方申请,鉴定单位作出认定:院方对王某治疗行为无过错;固定钢板安装无不当;治疗行为与王某骨折不愈合无因果关系。基于此,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院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故王某讼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导致钢板断裂的原因为钢板安装不当且钢板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查明了手术时钢板安装并无不当的事实,但未就钢板质量问题进行查明。对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人民医院认为,医院采购的钢板有编码有质量合格证书。王某出院后未遵照医嘱来院复查,医院不知道其病情变化程度,且其本身体重较大,在活动中未加注意,也有可能导致钢板断裂。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钢板断裂导致上诉人王某二次手术,钢板断裂的原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人民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关键所在。法院认为,考察某一特定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除审查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产品的营销渠道是否正规外,关键是产品本身是否存在缺陷。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人民医院在为王某取出断裂的涉案钢板后,并未保存,现该钢板去向不明,从而导致涉案钢板的断裂原因无法查明。因医院未尽到妥善处理义务导致钢板断裂原因无法查明,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钢板植入手术本身的确存在钢板断裂的可能,医院在术前已告知王某家属,依据查明的现有证据,自涉案钢板断裂至二次手术期间,王某并未及时对涉案钢板的质量问题提出质疑。医院主张断裂原因是疲劳断裂并不能完全排除。
因此,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酌定院方对王某因再次手术而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遂判令医院向王某赔偿21754.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