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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刚:医院自制药剂不能成为监管盲区

发布:2015-12-19 01:3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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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谢晓刚:医院自制药剂不能成为监管盲区,医院 自制药剂 水合氯醛

根据马克思的物质理论,人一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但在现实生活中,你却完全有可能在24小时内在同一家医院药房买到同样的过期药品。

10日,李先生为儿子做心脏彩超检查预约时,医生开具了一种名为“水合氯醛溶液”的药物。当晚回家后,李先生发现该药物已过期。次日,他到医院更换,取回的依然是过期药物。(12月12日《京华时报》)

李先生两次从医院取到的过期药品名称为“10%水合氯醛溶液”,用途为“具有催眠和抗惊厥作用,用于失眠、狂躁不安和惊厥”。该药品批次是141014,生产日期是2014年10月14日,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3日,这种药剂属于医院院内制剂。已过期近两个月。

此种药效的药不知道在医学上是属于哪类药品,但在百姓眼里看来,治疗心脏的药物,再加上有着催眠和抗惊厥作用,应该不是轻易使用的药品,这点从医院记录也看得出来。按医院的说法,当月只有李生在一个在医院购买此药,也就意味着,李先生这两次购药应该是医院当月卖出同类药品的仅有两次,这种过期概率如果说是意外,那医院的说辞就真的是让人太意外了。

医院一位不愿具名的神经内科医生表示,很多医院都有自己生产的院内制剂,其他医院想要使用,要从生产医院进货,对于使用过期的水合氯醛溶液会造成哪些影响,临床并没有相关记录。从医院的解释及这位医生的话里,不难听出,其实类似情况并非真正的偶然,因为这药是其它医院自制的药剂,医院之间相互使用自制的药剂似乎在业界已成常事,而且这种医院的自制药剂却无临床试验记录。

医院是救死扶伤之地,应地制宜根据病理自制些常规性药物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缺乏资质的盲目自制药剂,同样缺乏科学严谨的临床试验,毕竟病人不是试验品。哪些药可以由医院自制,哪些药物应该由有资质的药品生产厂家进行研制、生产?医院自制药品又是否需要向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备批?医院院内制在病床上使用,需要经过一个怎样严格的临床试验?这些都应该有明文规定和相关法规的约束,医院更应该有告知患者的义务。

病人不能成为医院自制药的试验品,同样,医院的自制药也不能成为监管的盲区。医院自制药剂,相互之间购药使用,如果缺失必要的监管,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也有违医药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更会危及病人生命安全,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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