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家认定机构<<<
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及用药认定由省医保局结合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医师资质、数量、兼顾医疗质量、方便治疗原则综合确定该类药品的认定机构负责实施。
认定机构名单为: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452医院、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12个月一个认定周期<<<
原则上从认定通过开始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认定周期,参保人员6个月内只能选择一家认定机构进行认定,6个月内不得再以相同病种向其他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11家治疗机构<<<
省本级经过认定并实名制管理的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物治疗时,原则上由认定机构作为治疗机构负责实施。
治疗机构名单如下: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452医院、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实名制管理<<<
申请单行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认定机构在对参保人员进行病种和用药认定时,将对参保人员医保卡编码、个人照片、姓名、性别、单位编码、单位名称、年龄、身高、体重、病种认定信息等情况进行采集,并上传省医保局备案。如遇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变更,认定机构及时上传省医保局。
异地就医<<<
省本级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的,应在省本级11家认定机构完成病种和用药认定,通过认定后就医发生的费用按省本级相关政策规定报销。
17种抗癌药物<<<
分子靶向药: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
非分子靶向药物:阿扎胞苷、培门冬酶、奥曲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