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2015年7月15日,龙门县人民医院内发生一宗医生被病患砍伤的伤医暴行,一度引发全社会对暴力伤医犯罪行径的强烈谴责。日前,龙门县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医生建议被告人到门诊就医竟被砍
2015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因头痛到龙门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的神经内科医生办公室,找曾为其看过病的医生欧某诊疗。廖某称头痛难忍,欧某以优先处置住院病人为由,建议廖某到门诊就医。
谁知,廖某认为欧某故意推搪,突然从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拿出一把不锈钢菜刀架在欧某的脖子上,并大声质问欧某。欧某欲跑离现场时,廖某情绪失控,持菜刀砍向欧某左侧肩膀,欧某用右手扶住肩膀,右手亦被砍伤。欧某在其他值班医生的保护下,跑到办公室外走廊时不慎摔倒,廖某追上欧某,持刀继续砍伤被害人的左侧手臂、左小腿等部位。后廖某被在场医生、保安制服,随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欧某全身多处被砍伤,躯干肢体皮肤创口长度累计45cm以上,左肩胛骨骨折,右手第1掌骨头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辩称意识不清被驳回
此前,被告人廖某曾辩称自己在服用药物后产生幻觉,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砍伤被害人欧某。2015年7月29日,经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学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廖某案发当时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完整,评定廖某持刀伤害欧某的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证人证言均证实廖某在平时生活中并无精神病、无暴力倾向的事实。
龙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对被害人欧某优先处理住院病人、再行对其进行诊断心生奋恨,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向被害人欧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廖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廖某对于精神异常的辩解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不过,鉴于廖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持刀砍伤欧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法院对廖某的量刑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龙门县法院判处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