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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承包医院 法院:无效

发布:2016-03-30 07:11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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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签协议承包医院 法院:无效,

签协议承包医院,还没有接手,双方就因20万保证金发生争执并诉讼至法院。日前,郫县法院作出判决,由于该协议违背强制性规定,承包合同自始无效。医院需退还承包人20万保证金及利息。

签订协议 私人承包医院

作为被告方的医院是一家经郫县卫生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综合性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日期自2012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6日。

去年1月28日,当地居民赵某和医院达成整体承包医院协议。双方约定,医院以现有房间提供给赵某从事诊疗及相关的业务使用。双方合作期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合作期间内,赵某独立投资经营管理,自负盈亏并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权。

此外,双方还约定,赵某需向医院缴纳医疗质量风险保证金20万元,以便用于以后医疗纠纷及违法广告处理。赵某经营期间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先由保证金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赵某承担。协议签订当日,赵某向医院支付保证金20万元。

协议违规 承包合同无效

协议签署后,经过进一步核实后,赵某发现,承包该医院挣不到钱,另外,医院机器设备也相当陈旧。赵某当即反悔。

随即,赵某以合作经营医院系违法行为为由,告知医院将不再履行合作协议,并要求退还保证金。医院予以拒绝。随后,赵某又投诉至当地卫生部门,请求给予医院行政处罚并责令退还订金。

经调查核实后,卫生部门出具回复函:“截至调查当日,赵某并未接手某医院并开展诊疗活动”、“执法大队已对医院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行政执法约谈,要求该院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经过投诉,医院仍未退还赵某保证金,赵某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实质系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及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赵某属自然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双方协议书违反了该项禁止性规定。据此,法院认定,该协议属自始无效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医院除需退还20万订金外,还需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无效合同,法院表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双方都有过错,因此,需使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