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0日,原告祁先生因意外受伤造成右拇指骨折,在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医院对祁先生行右拇指清创骨折骨位内固定术,在右拇指骨内固定了钢钉,后祁先生出院回家休息。2015年11月16日祁先生进行复查时发现内固定物断裂,骨折处未愈合,遂于11月28日再次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记载“右拇指近节指骨骨折术后骨不愈合,右拇指骨折内固定物断裂”,后医院对祁先生行“右拇指骨折内固定物取出髂骨取骨植骨内固定术”。
原标题:患者治疗后伤口未愈合再次入院 怒将医院告至法庭
长城网石家庄3月24日讯(记者 郭晶璇)3月22日下午在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并特别邀请医院医生作为陪审员。
2015年8月30日,原告祁先生因意外受伤造成右拇指骨折,在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医院对祁先生行右拇指清创骨折骨位内固定术,在右拇指骨内固定了钢钉,后祁先生出院回家休息。2015年11月16日祁先生进行复查时发现内固定物断裂,骨折处未愈合,遂于11月28日再次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记载“右拇指近节指骨骨折术后骨不愈合,右拇指骨折内固定物断裂”,后医院对祁先生行“右拇指骨折内固定物取出髂骨取骨植骨内固定术”。
原告祁先生认为,医院对其诊疗时应当保证使用的内固定为为合格产品,但医院给其手术时使用的内固定物断裂,显然该内固定物属于不合格产品,医院有严重过错,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认为,祁先生对医院的诊断清楚,医院诊疗符合现行常规,祁先生拇指被机械损伤来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拇指间接粉碎性骨折,具有手术适应症,在完善术前检查后,当日进行右拇指骨折复位手术,手术顺利,术后患者安返病房。可祁先生与次日强行出院,并签自动出院后果自负通知书。患者是因为活动不听从医疗劝说造成的,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我们今天开庭时特意找了医院的医生作为陪审员,让医生陪审员来帮我们解决一些医疗方面的问题。”桥西法院振头法庭副庭长王娜说,“一般的医疗事故案子我们建议当事人进行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通过专业鉴定来证实医院的过错,所以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鉴定,在医疗事故审理过程中是很重要的,可以帮助当事人举证。”
有了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应该怎么做呢?王娜说:“有了医疗纠纷,双方应该对病例进行封存,病例对将来的医疗过错的鉴定、听审,都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于患者来说,在条件成就以后提起诉讼,应保存相应的证据,例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票等等,充分保存好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相关病例、票据,为将来诉讼提供证据。”
此外,王娜还特别提醒,不要有了医疗纠纷就先想着当医闹,觉得到医院闹一闹就有理,有了纠纷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处理、不做医闹。在医闹的过程中,可能有过激行为,有可能把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有了医疗纠纷当事人可到法院通过正常的途径来解决。
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