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在警察的身边,张兰(化名)出现在我眼前。两年前,这个用铁锤杀死自己丈夫的女人,身形瘦小、表情木然。两年后,张兰从看守所转到了上海市某监狱。监狱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我,目前她情绪平稳。
2014年5月20日清晨5点30分,上海崇明一小区内,张兰举起了家中的铁榔头,对着丈夫的太阳穴连敲了三下。她结束了丈夫的生命,也结束了这段折磨了她30年的婚姻。
“我想把他弄傻,敲傻他,后半辈子我想家里面只要不吵,我哪怕再辛苦点、再累一点,我也愿意,只要家里面不要吵就行了。我只想把他敲傻……”
张兰是家暴的受害者。2014年9月,我在看守所第一次见到她,她满脸泪水向我讲述了自己长达30年“被家暴”的婚姻。
“他说你不给我面子,我叫你拿两包烟,你只拿一包”。
凶案发生当晚的导火索,竟然只是一包香烟。孙子的满月宴上,丈夫让张兰给他递两包烟,张兰看见桌上只有一包散烟,于是就只递了这一包。丈夫认为张兰没有给足他面子,当场就黑了脸,在回家的公交车上,他开始拿烟当众抽打她。回到家后,刚关上门,一顿毒打又开始了。丈夫一边砸家里的东西,一边将一只不锈钢烟灰缸砸到张兰的头上……
张兰哭着说,30年的婚姻生活里,没有甜蜜和温馨,只有恐惧、担惊受怕、和委曲求全。丈夫张某脾气暴躁,还爱喝酒,经常因为这样的一点小事就对她拳打脚踢。掀桌子、掐脖子、揪头发、撞墙……这些都是家常便饭。
而令我吃惊的是,在这30年的打骂中,张兰自己、她的儿子,以及周围的街坊、社会组织,都对这样的家暴无能为力。
我问张兰,“你有没有想过离婚,离开这个人?”
张兰摇摇头,“我这个没想过,我想要这个家的,而且他说要离婚了你不太平,你身边的人也不太平。你的亲戚也不太平,要找到他们。”
“那你想过去找过妇联、街道寻求帮助吗?”
“没有,有时候脸上面打了黑了肿了紫了,我也不跟人家说。人家问你这个脸上怎么青的,我说昨天晚上不小心撞在什么地方,我想我也说不出口,我嫁的老公这么一个样子,我也感到羞耻,就一直忍忍忍,不跟别人说。”
而在这个家庭中,张兰已经长大成人、结婚生子的儿子,同样认为家暴是一种“家丑”,不能外扬。他没有办法阻止父亲的暴行,也不主张母亲对外求助。
而就在张兰所住的小区,居委会的妇女干部告诉我,从她到这里工作以来,还没有接到过任何妇女要求干预家庭暴力的请求。“如果受害女性不主动维权的话,居委和妇联等社会组织是没有权力主动介入到对方家庭的。”
像这样在家暴中选择沉默的当事人并不在少数,我们在张兰所住的小区进行了调查,这些和张兰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年龄层次都比较相近的妇女,有38%的人面对家暴,选择默默忍受,其中,更有83%的妇女认为,丈夫是一家之主,家丑不可外扬。而我们也了解到,上海多个地区的反家暴庇护所,常年也处于空置的状态……
“发现难”,是目前我国反家暴的难点。在采访中,我一个深刻的感受是,避免家暴,最关键的是依靠“被家暴者”主动寻求帮助的意识,而如果“被家暴者”闭紧嘴巴,对谁都不说,默默忍受,那么其他一切外来的干预都“被动地”无法进行。面对家暴选择沉默,使得施暴者气焰愈加嚣张;周围人和组织的干预无力,也使得家暴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在今年3月1日将发生改变。我国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很大的一个亮点就是赋予了社会组织更大的权利,让家暴不再是一个依靠“被家暴者”举报的“家务事”。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法律明确赋予了他人干预家暴的权利。而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而反家暴法的另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保护家暴受害人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我国自2008年开始试点。然而据最高法2014年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与报告的家暴数量形成鲜明对比。
有专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冷”,和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不够明确,影响执行效果有关。目前各地的试点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但在此过程中,法院的权责有多大,公安机关应如何履责,并无明确规定。权责不明确,协调不畅通,法律条文“执行难”,是反家暴的又一大障碍。有专家认为,家庭暴力的处置涉及公安、法院和妇联等多个部门,但现行法律对各部门的权责规定还不够细化,相关部门如何联动也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而反家暴法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得到有力提升。
家庭暴力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我国首部反家暴法的出台,无疑是里程碑的事件,也希望能有效遏制住家暴这一千古难题。
(看看新闻网记者:杨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