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 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1日刊登的《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得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的补充,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至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至日期。
2、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概况、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信息。
3、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中,更新了基本情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的相关信息。
4、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更新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息。
5、在“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相关数据及内容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
6、更新了“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内容,增加了本基金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以及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7、更新了“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内容,列举了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的相关公告。
十六、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