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指出,杨阳利用负责医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支付工程款、及时结付医药款和购买医疗器械工作中,为他人提供便利,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体现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虽然杨阳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和辩解,但是纵观全案,杨阳在到案后,对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曾作过多次如实供述,每次供述内容稳定一致,并且与各行贿人的证言在送钱的时间、地点和请托事项等诸多细节上均能相互吻合,亦有相关书证予以佐证。同时也反映出被告人杨阳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杨阳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公诉人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杨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杨阳家人为其退出赃款92万余元,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杨阳的辩解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而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并以受贿罪判处杨阳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17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杨阳没有上诉。
希冀从法律中为自己寻得一线“生机”
在六安市医疗系统,谈及“杨院长”,人人都夸这人有魄力。在其所任职的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大多医护人员对其也都是赞誉有加。
杨阳的履历显示,其1975年成为知青,1976年3月入党,1982年从安徽医科大学毕业后成为六安地区人民医院的一名内科医生,后逐步成长为医务科副科长、院长助理、院办主任。1999年8月起,杨阳任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党总支书记。一名知情人士介绍,走上领导岗位后,杨阳凭着自身的真诚、真情、真实、真心、真干的工作态度,将医院发展放在首位,为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他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在短时间内将第二人民医院从一个收入低迷、人心涣散的精神病医院,打造成六安市医疗水平领先的综合性医院。
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后,杨阳作为六安市抗震救灾医疗队长,带队参加灾后救灾防病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并被评为抗震救灾英模。此后,业绩突出的杨阳被提拔为六安市卫生局副局长。
这样一位曾经的能人为何会蜕变成腐败分子呢?同诸多腐败变质的人一样,最初都是因为在“三观”上出了问题。诚如杨阳在悔过书里所言,“我在任院长期间,职务升了,手中有权了,就放松了自己的世界观改造,放松了自己的党性原则,淡忘了入党时的誓言,漠视党纪国法,多次收礼受贿,犯下了重大的职务犯罪,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严重影响。”
办案人员介绍,在任医院院长后期,由于攀比心理、从众心理、图回报心理的滋长,杨阳在功劳面前认为自己得到的回报太少,加之周围医疗界经商朋友的成功对其造成的冲击,他心态逐渐失衡,由不敢腐到“小打小闹”,再到“收了也就收了”,以至于最终适应了腐败的“水温”。
另外,杨阳思想上存在的认识误区也让其对自己的受贿行为采取了放任态度。他以为,虽然收取了他人钱财,但没有给国家和医院造成损失,应该不算什么大问题。在第二人民医院盖综合病房大楼时,杨阳尽心尽力,亲自设计部分图纸、自行购买建筑所需部分钢材,为医院节省了数百万元的开支。这节约下来的支出,甚至远远超过他所收取的贿赂。所以,杨阳竭力给自己寻找受贿的理由,认为只要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医院的利益,帮助别人的同时自己获得一些好处,就不构成受贿犯罪。用他自己的话说,这只是“贪赃”而并没有“枉法”。这样的错见,自然让其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李纯明被查处后,杨阳如坐针毡,开始“研究”起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析“罗生门”等心理技巧。他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时写下的小纸条上,记满了“孤证无法定罪”“疑罪从无”等名词,企图从中找到一线“生机”。这样走入误区的自救,只能是应了“聪明反被聪明误”这句老话。一审宣判后,杨阳算是清醒了,他对办案人员表示,自己一定会在监狱里好好改造思想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虽然岁数已经大了,但是作为一名医生,仍然希望有发挥余热的机会。
“杨阳走向犯罪的教训再次告诫大家,无论是谁,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思想道德修养,私欲膨胀,都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正确的理想信念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不能变,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才能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自觉抵制权力、金钱的诱惑。”此案公诉人上述“三个不能变”的警示,对于那些还抱有侥幸心理的公职人员来说,真该细细揣摩与思量。可惜很多党员领导干部像杨阳一样,在交出了昂贵的“学费”后,才明白其中的谆谆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