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崔永利)一位62岁的老人因为眼病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意外猝死。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将其告上法庭。12月28日,患者家属拿到法院判决书。司法鉴定部门认为医院“重视程度不够,疏忽大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关系”,法院判医院赔偿患者家属约12.6万元。
今年1月30日,62岁的渭南患者李自民到西安市第一医院眼科求诊,患者家属称,患者当时“右眼红、眼痛,视力下降一月”。住院时,医院诊断患者有多项眼病及心脏病。
2月4日上午10点30分,李自民抢救无效死在医院。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入院前已经发现心功能异常,但没有引起院方重视。而且在化验结果没出来时,就给患者注射药物二性霉素B,该药物的不良反应就有胸闷、心悸等。患者家属认为以上的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索赔17.6万元。
西安市第一医院辩称,医院诊断治疗符合医疗原则,并未违反医疗规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6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结果认为,“西安市第一医院对李自民的诊疗中,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疏忽大意、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鉴定还认为,患者入院虽然是治疗眼病,但心脏病严重,医院没有慎重考虑患者的心脏问题属于疏忽大意的过错。
法院认为医院对于患者的死亡,应该承担25%的责任,判处医院赔偿患者死亡赔偿金等约12.6万元。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其中判给患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患者家属对于医院篡改病历提出质疑,司法鉴定部门认为这不属于他们的鉴定范围。死者的儿子李旭东还认为,医院的处方药注射用两性霉素B脂质体,医生却不知何故指定患者家属前往没有资质的小药店去购买,对此,李旭东已经将此事向西安市食药监部门进行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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