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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患者医院坠楼 家属担责

发布:2016-01-07 13:24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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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去年7月的一天,患有抑郁症的李女士在丈夫、儿子(未成年)的陪同下,前往医院门诊楼心理科就医。因时逢周末,心理科不接诊,李女士未能接受治疗。在李女士丈夫

  去年7月的一天,患有抑郁症的李女士在丈夫、儿子(未成年)的陪同下,前往医院门诊楼心理科就医。因时逢周末,心理科不接诊,李女士未能接受治疗。在李女士丈夫到药房为李女士取胃药期间,李女士离开儿子独自进入医院的门诊楼三楼天台坠楼。经诊断,李女士身体多处骨折。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对其进行赔偿。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医院未尽保护义务

  李女士诉称,事发当日她到门诊楼三楼找厕所,找不到回诊室的路误入三层天台。而天台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致使其坠楼。李女士主张医院作为专业的心理疾病治疗医院,其挂号医生在知晓李女士为抑郁症患者后,未尽到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且医院门诊楼三楼通往天台的门未上锁,导致自己不慎坠楼,是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医院:曾对原告进行劝阻

  医院辩称事发时工作人员看到李女士坐在三层天台的护栏上欲跳楼,安保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对李女士进行劝解。同时其他工作人员立即报警,但李女士仍从三楼天台跳下并受伤。

  李女士坠楼后,医院及时对李女士进行了抢救。医院门诊楼一层、二层均有厕所,李女士没必要到三层。事发日因二层、三层无诊室开放,且其医院门诊楼三楼通往天台处有一玻璃门,能清楚看到三层天台没有诊室。另外,门诊楼三层天台外围设有护栏,高度符合国家规定。

  判决:家属应承担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就其到三楼找厕所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且从门诊楼三楼至天台外围有一段距离,三楼天台外围有水泥护栏,故法院对李女士所述不予采信。法院还认为,李女士并未在医院进行抑郁症治疗,且不能仅依据患抑郁症认定李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据此要求医院承担超出其医疗责任范围外的责任。

  另外,事发当日李女士系在其丈夫及儿子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故李女士的家属对李女士的坠楼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