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权,在医院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及药品采购、设备采购等环节,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有近1100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15年3月23日,经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刘学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一审宣判后,刘学武提出上诉。近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手握大权成“围猎”对象
刘学武于2004年6月被任命为阜南县人民医院(下称“人民医院”)院长,2011年12月兼任县卫生局副局长。在他任职期间,人民医院的医疗水平和硬件设施取得了飞跃式发展。可就在医院大力发展的同时,那些不法商人们也开始伺机“围猎”手握大权的刘学武。
2007年,人民医院综合医技楼(内科大楼)建设工程招标,徐某挂靠在中城建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中标。2008年六七月间,刘学武接受徐某的请托,为徐某在内科大楼建设工程的施工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徐某10万元好处费。两个月后,刘学武又在拨付工程款时为徐某提供帮助,在接受宴请时收受徐某20万元。
杨某是一家医药及医疗器械销售公司的业务代表,与人民医院素有业务往来,在医用耗材销售、货款清欠方面经常需要刘学武的帮助。2011年,杨某打算以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人民医院销售骨科医用耗材,于是又找到刘学武帮忙。刘学武接受了杨某的请托,为杨某的医疗器械生意大开方便之门。2011年5月,为感谢刘学武的关照,杨某将一辆价值24.4万元的丰田越野车送给了他。
供药商郭某于2009年年底开始以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人民医院销售药品,2012年又以另一家医药公司的名义向人民医院销售药品。为了加深“信任”、达到长期“合作”的目的,2012年11月底,郭某用刘学武的身份证为其办了一张银行卡。此后一直到2014年案发,郭某陆续向这张银行卡里转入180万元。后据郭某交代,这180万元是按照约定送给刘学武的。
一起行贿案牵出“贪院长”
从建筑工程承包商到医药销售代表,凡是有求于己的,刘学武几乎是来者不拒。经检察机关侦查查明,2004年6月至2014年7月,刘学武在担任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先后在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合计人民币1159万余元、价值24.4万元的丰田越野车一辆和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
2014年7月,阜南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医药代表行贿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的案件时,发现时任该医院院长的刘学武有收受巨额贿赂的嫌疑,遂将相关线索进行及时汇报。后此案由阜阳市检察院指定颍泉区检察院管辖。因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颍泉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将此案移送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将刘学武从人民医院带至办案工作区询问时,刘学武便承认了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退赃。
坦白非自首量刑无不当
2014年12月29日,阜阳市检察院以刘学武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该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刘学武拥有现金、存单、银行存款、债权、保险、基金、各项投资等共计2291万余元。其中,家庭合法收入为127万余元,家庭支出45万余元,受贿1183万余元(含已退的37万元),尚有近1100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认为,刘学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1183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1062.97万余元差额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指出,刘学武在检察机关掌握其较轻的受贿罪行时,如实供述了较重的受贿罪行,且在案发后已将全部赃款、赃物退出,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学武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其未退还的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146万余元、来源不明财产人民币1062.97万余元及利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学武以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刘学武并非自动投案,其在归案前部分受贿事实已被检察机关掌握,后在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以及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属于坦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构成要件。同时,其涉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时间跨度长,原判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及案发后积极退赃等情节从宽处罚,所作量刑并无不当。该院认为,刘学武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该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