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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违规药企 必须严查重处

发布:2016-12-22 10:15 | 来源:互联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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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年底将至,但药品流通领域的严查却正在持续升温。药品安全兹事体大,笔者认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以查处违法药企为“导火线”,多开展“飞检”,多发布“通告

虽年底将至,但药品流通领域的严查却正在持续升温。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一连贴出6条有关GSP的公告。其中1条为GSP飞检公告,5条为GSP撤销公告。一家药商飞检不合格被点名限期整改,6家药商因严重违反GSP规定被撤销GSP证。

显然,这是前不久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出严厉查处26家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行为通告之后,首批受到惩处的药企,彰显了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药企严查重处的态度,值得肯定。

应当承认,近些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修订与完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尤其是对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药品安全形势总体趋好。但是,事实上,这几年药品问题不是少了,而是多了。从近年来公安部门破获的一系列药品制假售假案、从今年上半年“山东问题疫苗案”再到前不久的浙江台州“毒胶囊事件”,无不暴露出药品生产经营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除了说明在药品生产与流通环节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其根源与惩处力度不够不无关系。

众所周知,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不可触碰的“红线”。然而,一些药品企业无视法律法规,其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广大群众安全用药带来了极大危害,监管部门必须“利剑出鞘”予以严查。

诚然,药品安全包括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个环节,且各个环节缺一不可,稍有不慎,都极有可能出现药害事件,引发安全事故。因此,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药品安全。从立法层面而言,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法律法规;从监管方面来说,“四个最严”即是一把“利剑”。可见,药品监管有法可依、有“剑”可持,关键是要依法必严、亮剑必狠。

监管部门通过飞行检查,发现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外乎有:挂靠、走票;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等。既然违法问题已经发现,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查实有关情况,对违法者予以严惩重处,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这次“6家药商因严重违反GSP规定被撤销GSP证”即是当头棒喝,对其他药企势必起到警醒效应。

药品安全兹事体大,笔者认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以查处违法药企为“导火线”,多开展“飞检”,多发布“通告”,多给不法者一些震慑,让公众用药多一些安全保障。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同时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如将违法企业纳入“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和“终身禁入”等,通过严查重处,将不法者彻底逐出药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