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编号为:“2013-059”的公告,提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对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14年7月17日开庭审理,当庭未作判决,上述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7月17日、编号为:“2014-038”的公告。本公司获悉,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对该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广州中院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广州中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中院对原告广药集团诉被告广东加多宝、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二)被告彭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三)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13,250元;
(四)被告彭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药集团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
(五)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州日报》A1版、网址为 的人民网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广药集团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由广州中院审定,在人民网首页刊登的时间不得短于24小时);
(六)驳回原告广药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广东高院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5元,由上诉人广东加多宝负担86105元,上诉人广药集团负担1000元。广东加多宝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7105元,其多预交的1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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