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生产企业可根据入围品种配送工作需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公布的符合“两票制”规定的企业名单中选择一定数量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应选择配送服务能力强、信誉好、网络覆盖广、具备药品现代物流的配送企业作为入围产品的配送企业。
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中,任何企业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违反国家“两票制”规定,特别是要禁止任何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转卖给配送企业,再由配送企业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行为的发生。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落实。药品配备使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药品配备有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学习政策,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加强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议价、采购、配送、药款结算、配备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落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特别是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督促配送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及时配送,尤其是做好少数民族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配送企业不得因个别药品用量小、价格低而拒绝配送。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取消其入围资格。生产企业提供并承诺的价格虚假被举报经核实的,取消该药品的入围、挂网、备案采购资格。
(三)积极宣传。各级医保、卫健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学习和解读,积极宣传调整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的意义、措施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四)做好服务。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要及时、快捷、全面向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各市议价相关信息。同时,要提供网上交易系统,开放优化服务,设立价格提醒及短缺药品上报专区,确保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使用更方便快捷。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我区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实施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