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药企 集中采购 商业贿赂 省药品 药品生产
[提要]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逾期不改或再次违规的,取消该企业相应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并自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申请。
法制网济南2月23日电 记者曹天健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人民政府获悉,日前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且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网上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该企业药品。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恶意投诉,扰乱集中采购正常秩序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办法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中标后拒不签订购销合同或廉洁购销合同,对中标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以其他非中标产品取代中标产品进行配送或搭配销售等行为之一,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对其一次违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再次违规的,取消该企业相应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资格,并自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的网上集中采购申请。
原标题: 原标题:山东将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药企一票否决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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