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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转股是一味苦药

发布:2016-03-23 16:19 | 来源:第一健康网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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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些评论者认为,方案找到了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更优选择,可以实现银行降低不良和企业去杠杆的双赢局面。有报道称,多家银行跃跃欲试。这一点可以理解。当前,中

熔盛重工(现更名为华荣能源)日前抛出的债转股处置债务方案,赢得了不少掌声。这家中国最大的民营造船公司拟向22家债权银行发行141.08亿股,合计141.08亿人民币,以抵消141亿元债务。目前,已有12家债权银行签订了意向书,占债务总额的89%。虽然该方案并没有明确指出相关债权银行的名字,但是根据公司银行贷款债务情况,在债转股方案实施后,中行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一些评论者认为,方案找到了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更优选择,可以实现银行降低不良和企业去杠杆的双赢局面。有报道称,多家银行跃跃欲试。这一点可以理解。当前,中国经济仍面临较大下行压力下,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持续承压,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出现连续攀升。为化解风险,银行到期对企业停贷甚至提前抽贷事件时发,导致银企关系在局部区域出现恶化迹象,因此,如何既能化解银行不良,又能降低企业债务使之走出低谷困境受到各方关注。

那么,问题就是,银行债转股会是化解不良贷款和挽救困难企业的一味良药吗?

银行债转股并非新生事物。上世纪90年代,有关部门曾选定600余家困难企业进行债转股。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出现了许多债转股的成功案例。从过往的经验来看,债转股使得银行有更多的时间来处理不良贷款问题,也的确帮助一些债务负担沉重的企业度过了危机。不过我们认为,作为一种寄望置之死地而后生的选择,债转股是一味苦药,如果对症还是能治病,但不要将其看作包治百病的神仙药。

更何况,目前银行参与债转股仍面临法律约束。正如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所说,按照《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不能投资于非银行类企业,不能直接持有一般企业的股票,因为银行的资金是百姓和企业的钱。不过,法律同时开了一个小口子,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指向相当含糊,但大体可以认为,如获得国家授权,银行可以实施债转股。另外,银行也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来参与,如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在香港设立的投资银行实体来承接“问题公司”的股票发行。

也因此,制度层面以外,我们更关心债转股存在的潜在风险。比如,以债转股方式处理不良贷款耗时极长,部分资产管理公司至今仍持有2000年前后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这必然会令银行的资本承压。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两年处置期内风险权重为400%,若超过处置期,风险权重则上升为1250%,意味着要占用银行大量资本,这远远高于银行贷款100%的风险权重。

其次,债转股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债转股的示范效应是容易给企业造成一种印象——天下可以有免费的午餐,出了问题后,银行可以拿老百姓的存款来兜底。如此,部分公司本可以正常还本付息,但是在看到其他公司因为存在大量坏账而实施债转股后,或可能会拖延偿还债务,转而寻求银行实施救助,令整个社会形成赖账文化,这就违背了实施债转股的初衷。同时,在实质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可能会推动部分已经实质性破产但并未纳入银行不良的公司债务加速重组,这将进一步加剧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暴露。

再者,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债转股牵涉利益方较多,协调难度较大,从熔盛重工案例中可窥见一斑。熔盛重工公告称,在就债务处置及认购事项磋商过程中,债权银行始终相对被动。由于方案是由公司提出,且落实具有不确定性,公司须不时解决债权银行有关债务处置及认购事项的顾虑。不难发现,债转股的操作性难度不容小觑。

最后,债转股仅是处理不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银行能否变现挽回损失或者说获得收益还是取决于企业的长期向好发展。如果企业在债转股后,经过重组发展向好,那么银行可以获得比较高的股权分红回报。但也不排除,企业重组后,仍然无法盈利,最终走向破产清算,这就会使得银行之前为债转股所做的努力都付之东流。

综上所述,债转股作为一种处置不良的药方,属于非常态化操作,不具有普适性,也不具备大规模开展的条件。我们认为,决策部门对此必然也会采取审慎的态度,即使开政策绿灯,对于债转股也会设定相对严格的门槛。但我们也担心,一些地方会基于自身利益而盲目推动债转股,这在上一轮不良资产处置中已有先例。

我们乐见不良处置路径有更多有益的探索,但是它必须基于市场化原则之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说,要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我们以为,在推行债转股试点中,要让包括银行在内的利益主体发挥自主谈判的能力,谈的来就转,谈不来的话,该破产清算就破产清算。如此,李克强总理所讲的“柳暗花明又万村”或许就在不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