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省食药监局官网获悉,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2015年下半年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省、市两级药品检验机构对全省范围内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了药品质量抽验。其中,聊城市中心医院、聊城市脑科医院、冠县人民医院、莘县人民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和药店被检验出不合格药品。
记者了解到,2015年8月中旬至12月底,全省共完成流通使用环节评价性抽验909批,合格905批,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4批;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行组织开展重点监督抽验5532批,问题发现率较高。最终核查确认了436批次不合格药品,包括中药饮片420批,其它药品16批。
据山东省食药监局公开的材料显示,聊城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临清第一店的龟甲胶,冠县人民医院的胃炎合剂,聊城市中心医院的制草乌,聊城普恩医院的清半夏,莘县人民医院的大青叶,国药控股聊城有限公司的白鲜皮,阳谷县医药有限公司的龙齿,聊城五洲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第二连锁店的翻白草,高唐县人民医院的制何首乌,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办事处大杨村卫生室的车前子等32家医疗机构和药店的部分药品存在不合格情况。
据了解,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和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记者 左新新 郝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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